复员干部安置
1968年以前,复员干部除极少数外,一般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1969年起,连职以下干部与退伍义务兵相同,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原则安置。以后安置办法有多次调整。1975年8月后,国家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干部,办转业手续,同时规定,从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也要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复员干部安置至此结束。安徽全省共接收军队复员干部11350人,绝大多数先后安排工作。1980年1月,军队复员干部全部改为转业手续,恢复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