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立法体制
复合型立法体制是指公务员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共同行使的一种立法体制形式。在复合型立法体制下,公务员立法权不仅赋予立法机关,而且也赋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如我国公务员的立法就是一种复合型体制。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宪法》第6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有关公务员的基本法制定自然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范畴。二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地方的人大则可根据当地民族的经济、文化特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是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国务院部委和与上述地方人大相对应的地方政府有规章制定权。
这是从理论上来阐述我国公务员立法体制的。公务员立法体制的实践也表明我国是归属于复合型立法体制的。现有的公务员立法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部委甚至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如我国最高层次的公务员立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法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表现的。另外还有一些公务员立法来自于国家人事部,如《人事部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不少地方人大或政府也有一些公务员方面的立法,如《武汉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 等。
从目前的公务员立法体制看,最大的缺陷在于我国公务员立法层次太低,还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不过国家已经列入立法的五年规划,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层次将得以提高,形成以公务员基本法为主体,多层次立法并存的立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