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服的解决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以下统称当事人)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 (一)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程序,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选择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及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应分别就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指走必经复议程序)和就不服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向人民法院起诉(指不走选择复议程序)。如当事人就不服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先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先受理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诉讼申请,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合法进行裁决,待当事人不服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时,再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是否合法进行裁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不受损失。再有,税务机关在填写税务违法处理决定书时,应向当事人说明有关复议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复议期限(特别是对征税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应采取不同复议程序要加注说明),以便当事人正确行使复议告知、复议申请权、诉讼有关期限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