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退伙
亦称“自愿退伙”。退伙的一种。基于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退伙。合伙本是志同道合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关系。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的出现,或者彼此的信赖不在,或者不愿意继续合作,退伙就成为当事人的一种选择。由于有的合伙约定了合伙期限,一个合伙人的退出,可能会影响所有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声明退伙就有了约定合伙经营期限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区别。在我国,一般说来,在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前提下,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退伙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在合伙合同约定了合伙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声明退伙: 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