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价外收取的一切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❶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❷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❸同时付含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帐反映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部分,应并入当期销售额。 经税务机关确定为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