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简称“新增生产能力 (或效益)”。通过基本建设建成并移交生产使用的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非生产性项目为新增使用效益)。是用实物形态 (如面积、容积、长度、重量等) 表示的建设成果,它是反映建设速度和效益的重要指标。新增生产能力 (或效益) 的计算,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或项目为对象,并须具备三个条件: (1) 能够生产设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产品; (2)经过负荷试运转,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移交给生产(使用) 单位; (3) 设计规定的“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交付使用。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 (或项目) 为对象,以设计中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能达到的产品年生产量为指标,如一座汽车厂的汽车的年产量,一座高炉的年出钢量。对正式投产而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应及时计算其新增生产能力; 其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不直接生产产品而能发挥效益的,如住宅、学校、商店等,则要计算新增使用效益。无设计能力资料的扩建、改建及更新改造项目工程,其新增能力计算公式为: 改、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减去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