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基本建设“五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基本建设“五定” 基本建设“五定”国家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定建设规模、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经济效益、定主要外部协作配合条件的一项管理制度。1982年由国家计委提出并开始实行。“定建设规模”是以设计任务书中批准的规模为准。凡超过批准规模的项目,要按隶属关系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对于原批准规模过大、短期内难以建成见效的项目,应给予适当分解,分期建设,分期收益。凡属可建可不建、不具备建设条件和建成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车间、分厂、装置等单项工程,应予停建或缓建。“定投资总额”是以批准概算投资为准。概算已经批准但需调整的建设项目,要阐明原因,重新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定建设工期”可以参照设计的建设工期或以工期定额为准。各级计划部门应按核定的合理工期来安排分年投资和物资,不得留有投资缺口。“定投资效益”是要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的各项投资经济效益指标。“定外部协作条件”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文字协议为衡量其是否落实的标准,以保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项目之间的衔接配套,保证项目建成后有必需的生产条件,使项目能正常发挥作用。实行“五定”,要结合对在建项目的清理来进行。凡未经“五定”的,特别是没有定投资总额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国家计划,更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经过“五定”的项目如要变动,必须向原批准单位申报理由,作出认真检查,经过主管单位的核准,才能修改原来国家计划所列的有关指标。 ☚ 基本建设投资切块 计划内基本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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