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严格加以保护的制度。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 蔬菜生产基地;(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对界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