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周转贷款
银行为解决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周转不足所发放的贷款。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建设速度与资金拨付不一致而出现的资金不足。此类贷款主要用于:(1) 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拨改贷”等项目,在资金尚未下达,或投资包干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计划而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2) 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上出现的“时间差”。(3) 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技术改造计划的自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企业大修理项目,由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在使用和提取上出现的“时间差”。(4) 集体企业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贷款。(5) 企业引进技术在新产品生产前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6) 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等。此类贷款原主要由中国建设银行发放,1988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取消了基建周转贷款,原贷款内容分别列入有关贷款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