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组织
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排除争端,改善关系的一种方法和活动。
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调解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法院调解,二是人民调解,三是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设置。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 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群众性的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不是一级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而它没有审判权和行政命令,在工作中不能采取法律的和行政的强制手段。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自己内部纠纷,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按其性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 另一类是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房屋、债务、继承、赔偿、山林、水利等。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夫妻吵架、婆媳不和、兄弟分家、子女继承、抚养、赡养,以及群众之间的房屋租凭、宅基地使用损害赔偿等一般性的争执。轻微的刑事纠纷,是指因一般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损害名誉、轻微的伤害、虐待和干涉婚姻自由等。调解委员会的另一项任务就是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进行法制宣传,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就是说,把调解具体纠纷同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调解什么纠纷就宣传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法令,边调解边宣传。二是根据纠纷发生的规律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防范性的宣传教育。三是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配合国家重要法律的颁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委员会除做好上述工作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案件,并向人民法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做好人民法院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置,是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工作需要的不同情况,从方便群众便利生产出发而建立的。通则第四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 从实践来看,一般分为三级。目前农村许多地区不仅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而且公社还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形成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调解网,调解小组或调解员调解生产队的纠纷; 调解委员会调解跨队之间的纠纷和调解小组解决不了的纠纷; 调解领导小组指导和管理全公社的调解工作,调解跨大队之间的纠纷和大队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纠纷。在城市,不少地方是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居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大的厂矿企业也是三级结构,厂机关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各车间建立调解委员会,班组建立了调解小组。
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从实际情况看,在农村、城市多数是由5—7人组成,少数是由9人或11人组成。在厂矿企业,通常调解委员会设在车间的,人数较少,设在厂一级的,人数较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调解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或2人。调解小组多数是由3人组成,设组长1人。
调解委员会的产生,要由群众民主选举。农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城市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厂矿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可以连任。先由群众酝酿提名或者由领导研究提名交群众广泛讨论,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在调解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在少数民族居住和杂居的地区,还要有少数民族的人员参加。调解委员会在任期内,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果不称职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由原选举单位随时撤换。
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一必须按照政策法律进行调解; 二必须取得双方同意,不能强迫调解; 三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