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城镇失业者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进行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当时称“待业社会保险”)。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基金利息和地方财政补助是其辅助来源。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出台,待业职工由1986年规定的四种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企业辞退的职工)扩大到七种人(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1998年上半年,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 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工资总额的1%。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失业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今后,我国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全部职工,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救济与再就业紧密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过渡。今后对企业多余人员的安置不再采取建立再就业中心的办法,而是让其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求再就业;不能再就业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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