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ChénɡshìJūmínZuìdīShēnɡhuóBǎozhànɡZhìdù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凡共同生活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3月,自治区召开民政工作会议,部署3年内在全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普遍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4月,全区各地州进行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工作,以保障在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贫困人口为重点,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9月底,全区19个城市、6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全部建立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全区已有18156户,72625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区各级政府投入城市资金共计4193万元,平均保障标准每人132.6元/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见“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for urban residents;system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urban residen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