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帝国宪法1931年颁布,1955年扩大修订,1974年9月中止生效。共8章131条,主要内容:埃塞俄比亚为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皇帝;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外交等大权均由皇帝行使,皇帝有权任免官吏、赦免刑罚、宣布紧急状态和解散议会等;审批预算及政府贷款的权力属于议会,议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制皇帝的权力;人民享有宗教、言论和集会自由,拥有生命权和财产权。该宪法的“一般条款”还规定,它与埃塞俄比亚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等一起构成埃塞俄比亚的最高法律。 埃塞俄比亚帝国宪法1931年颁布,共7章55条。1955年扩大修改为第二帝国宪法,共8章131条。宪法规定:埃塞俄比亚是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的最高权力属于皇帝。皇帝行使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军权、外交大权等。皇帝有权任免官吏、赦免刑罚,宣布紧急状态和解散议会等; 议会亦有一定程度限制皇帝的权力。人民有宗教、言论、集会的自由,有生存、自由、拥有财产的权利; 议会有审批预算及政府贷款的权力等。宪法的 “一般条款”还规定,该宪法与埃塞俄比亚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等一起构成了埃塞俄比亚的最高法律。1974年4月埃塞俄比亚爆发革命。临时军事行政委员会于同年9月宣布终止帝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