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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公所的主管人员。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市行政区划,在区下设坊,坊置坊长,主管坊公所,由坊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得再被选。坊公所应办的事项为:一、坊民大会议决交办事项,二、坊预算、决算的编制事项,三、坊财政收支及公款、公产、公营事业管理事项,四、市政府或区公所委托办理事项。五、其他依法令所定应办事项。此外,坊公所应设调查委员会,以办理民事调解及依法得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一坊或数坊得联合设置小学及国民补习班等教育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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