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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均输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均输法

102 均输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中,为减轻民负担、平抑物价而采取的一项新法。北宋赋税所征实物部分,常非当地所产,纳税户需用高价购置输纳,致使大商人得以操纵物价,平民深受其苦。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仿照汉桑弘羊所行“均输平准”加以变通,制定均输法。规定凡中央政府所需物资,由总管六路财赋的发运使,根据库藏和收支情况,可用国库拨款和移用六路财赋,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尽量在价廉或就近处收购,存储备用。这样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物资需求,又节省了收购价和运费,减轻平民的负担,又调剂供求,平抑物价。但因反对派攻击它“与商贾争利”,且未必有利,多方阻挠,此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时间也不长,未能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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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均输法

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系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始于熙宁二年(1069)。针对汴京物资需要和东南六路供应严重脱节,富商乘机牟利, 农民困于租税的情况,规定扩大发运使职权。使其总握东南六路(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财赋,并主管茶、盐、酒、矾税收和坑冶、市舶之入; 又自内藏库中拨出五百万贯钱和三百万石米, 作为发运司的籴本; 同时让其了解京师库藏收支状况和需供办的物品及数量, 按照徙贵就贱, 用近易远的原则, 从便征购; 为此, 许发运使自辟官属, 遣隶六路, 凡郡县收成、各地物价均得周知, 以通有无; 歉收地区许其折纳货币以代实物, 以发运司库存物资代输京师, 发运司再以收纳货币到丰收地区收购实物以补库存。此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 既改善了汴京的物质供应状况, 又相应减轻了农民负担。实行范围不广, 成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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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均输法

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系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始于熙宁二年 (1069年)。其法针对汴京物资需要和东南6路供应严重脱节,富商乘机牟利,农民困于租税的情况,规定扩大运使职权,使其总握东南9路 (江南东西、淮南、两浙、荆湖南北、福建、广南) 财赋,并主管茶、盐、酒、矾税收和坑治、市舶之入。又自内藏库中拨出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发运司的籴本。同时让其了解京师库藏收支状况和需供办的物品及数量,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征购。为此,许发运使自辟官属,遣隶9路,凡郡县收成、各地物价均得周知,以通有无。歉收地区许其折纳货币以代实物,以发运司库存物资代输京师,发运司再以收纳货币到丰收地区购实物以补库存。此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既改善了汴京的物质供应状况,又相应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行范围不广,成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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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汉、唐、宋各朝为控制货物运输,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官营商业制度。西汉前期,政府各官署彼此争购货物,常使物价腾贵。各郡国向中央交纳贡品,物多苦恶,运费又大,往往得不偿失。武帝时接受桑弘羊建议,于元鼎二年(前115)试办均输。元封元年(前110),命令在各郡县设置均输官,由中央大司农属下均输令主管。在各地收买低价特产,再转运京师或高价地方出售,辗转求利。运输工具由官府置办,劳力征发平民充当。当时据说“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节省了国家了购价、运费,增加了收入。后因富商奸吏乘机渔利,使“农人重苦,女工再税”,遭到民众的强烈反对,西汉末年逐渐废弛,东汉初被正式取消。后代亦常仿此制度,如唐朝刘晏管理东南财赋,用税款购货供应关中。北宋王安石曾订均输法,动用国库拨款或六路财赋在价廉处或近地收购朝廷所需货物。但实行范围不广,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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