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均田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均田论 均田论juntianlun指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据此于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诏所反映的思想而言。北魏均田方法的主要内容是,露田(即种植谷类作物的土地)的分配,每男夫40亩,妇人20亩;麻田男10亩,女5亩,本人老死,即归还国家,不得自由买卖。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由1亩到20亩不等,各有详细规定,并准其世袭或买卖,但不得超过本人应有的购买限额。分得土地农户须按规定纳税,还田后即免除纳税义务。北魏均田思想的内容丰富新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开源节流 等贵贱,均贫富 ☛ 均田论指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据此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诏所反映的思想。主要内容是:种植谷物的露地,15岁以上的男子授40亩,妇女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1至20亩不等,各有详规,并准其世袭或买卖,但不得超过本人应购买的限额。其他田若本人老死,即归还国家。此法在以后各封建王朝断续推行达三百年之久。参见“中国经济史”中的“均田制”。 均田论 均田论中国古代有关均田制政策、法令的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历史上,从北魏开始实行均田制,按照农户的人丁多少,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十六国战乱后,北魏统治黄河流域以北地区,孝文帝时(公元471—499年) ,李安世上疏请行均田,借以安抚流民,平息地权纷争,抑制豪强兼并和开垦大量无主荒地,太和九年(公元481年) 下诏计口分配空荒土地。凡年龄在十五以上,男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此外,还给桑田,产麻地区另有麻田,地方官按级给公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其后,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改。如此齐男子年十八始授田,唐代女子一般不授田。授田数量也有所不同。唐代中叶以后,因人口增加,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均田不是对土地重新分配,而是在地主占有制基础上的一种缓和矛盾的措施。它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税赋收入,安定民生和巩固边防都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在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均田制根本不能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不过,这种思想对后世却有深远影响。 ☚ 印子钱 重农抑商 ☛ 均田论 均田论北魏至唐初封建统治者解决土地问题的一种主张,我国古代继限田思想之后提出的又一影响较大的田制改革思想。北魏李安世最早明确提出。在北魏之前的连年战乱中,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土地大量荒芜; 北方汉人纷纷南逃,少数民族大批内迁;留居故里的汉族豪强地主乘机兼并土地,建立坞壁自保,无法自保的农民也不得不投靠豪强,寻求庇护。因而土地易主、田籍混乱的现象十分严重,围绕土地占有而产生的矛盾十分突出。北魏统一北方后,政局趋于稳定,但尖锐的社会矛盾并未解决; 而且,由于南逃地主和农民纷纷返回故乡,要求收回已经易主的土地,使土地占有的矛盾更加严重,宅地诉讼纠纷更加增多。农业生产、人民生活与国家赋税收入都受到极大影响。针对这种情势,李安世于太和八年 (484年) 上均田疏说:“量地画野,经国大式; 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 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 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通典》卷一《食货》) 从而提出实行“均田”,以便“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魏书·李安世列传》)。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建议,于太和九年 (485年) 颁发均田令,规定将公荒土地按一定标准授予农户,使其在完成国家赋税之后,享有其余产品。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丁女20亩; 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10亩,女5亩。奴婢同样受田。有牛者一头受田30亩,限受四头。所受露田、麻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给国家。初受田丁男,另受桑田20亩; 新附民户,加受宅地,桑、宅田终身享用,并可世袭、买卖。这种均田方案所体现的经济思想有许多值得重视或称述之处。从这种均田主张的性质看,不是要求把全国一切土地都拿来平分,只是将封建国家掌握的公荒土地按上述标准和“先贫后富”的原则分配给农户,因而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前提下使贫苦农民也有田可耕的田制改革。其目的在于使地主豪强“不独膏腴之美”,贫穷农民“亦有顷亩之分”,“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魏书·李安世列传》),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受田和还受的规定看,不是按口受田,而是按丁受田,即按劳动力受田,并规定丁男多受,丁女少受,奴婢耕牛也受田,鲜明地体现了重视生产能力,尽量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力求“力业相称”即劳力及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相称。露田、麻田老死还受而桑宅地则准予世袭或买卖等规定,表现出对土地作物生产周期的长短、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作用以及鼓励农户长期投资的意义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这对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具有明显积极作用。北齐、北周、隋和唐初,都沿袭北魏实行均田,其均田思想也与北魏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 所受之田,准许世袭和买卖的“世业 (永业) 田”的比重逐渐增大,需要老死还受的“口分田”的比重逐渐减少,反映了私有土地日渐发展而国有土地日渐减少的趋势。奴婢受田在北齐就受到限制,唐初又变为不再受田,反映出农业生产中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渐减弱。均田制以国家掌握大量公荒土地为前提,所以国有土地的减少,私有土地的扩大,势必使均田制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到了唐代中叶,由于永业田比重增大,口分田有受无还现象愈来愈多,私有土地空前扩大,租佃制广泛采用,国有土地的缩减与需要受田丁口的矛盾愈来愈大,所以在唐开元以后,均田制已趋于瓦解。 ☚ 屯田论 惟农有田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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