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均田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均田令 均田令土地法令名。始于北魏,终于唐。北魏太和九年( 485 )颁布有关均田诏书,主要内容:(1)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之外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倍田,以备休耕。年满七十者,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死、老均不还官。桑田须种植定量之桑、榆、枣等树。不宜桑蚕之地,授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2)露田不准买卖。桑田,在占有份额不足时可以买所不足,有余者可将份额外之田出卖。(3)奴婢受田同农民。壮牛一头,受田三十亩;每户受田限四牛。(4)地方官吏在任职地区有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郎丞六顷。前后任之间相交接,不许买卖。《隋书·食货志》载隋开皇元年( 581 )均田令,主要内容是: 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五顷,九品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唐武德七年( 624 )和开元七年( 719 )、二十五年( 737 )先后颁布了均田令。《唐六典》卷三载开元七年均田令的主要内容是:“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丁男(十八以上中男)受田,二分为永业田,八分为口分田。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同。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工商业者永业、口分各减半给授,在狭乡者不给。王公、职事官、勋官按品级高下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六十顷,少者六十亩。京官、地方官皆有职分田,多者十二顷,少者二顷或八十亩。又有公廨田。唐代均田令和前代相比,在受田对象、数量、土地买卖及继承等规定方面均有相当大的不同。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是研究唐代均田令实施的重要资料,它证明均田令曾在西北一些州县实行,但均田的实际情况又与法令规定有很大差别。 ☚ 计口授田 宽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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