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税dìshuì〈名〉 地方税务。与“国税”相对。 地税dìshuì〈名〉地方税务。 地税dìshuì〈名〉地方税务。如:地税机关;地税局。 地税dì shuì土地租金:这两日因老太太的千秋,所有的几千两银子都使了。几处房租~通在九月才得,这会子竟接不上。(七二·1755) 地税 地税dìshuì“地方税”的简称。指划归地方政府财政固定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与“国税”相对。 相关链接 地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地税包括下列税种: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等。 其中有的税种有变动,如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已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 地球一小时 地毯式 ☛ 旧时的一种税名 旧时的一种税名捐(捐税;租~;国~;杂~;苛~) 籍 ☚ 税种 赋税 ☛ 地税唐代按土地征收的税。太宗贞观初年,沿袭隋义仓税,王公以下,按实际垦田数计亩交税,每亩二升,储于义仓,以备灾荒。高宗永徽年间,改计亩收税为按户等输粟。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定式,凡有耕地的,每年按户编制出青苗薄,登记已受田和借荒等耕地,由乡、里向县汇集,各州在每年七月以前向朝廷报告,秋收时据此,亩税二升,无田或不足的商贾之户按户等征收。开元、天宝年间地税成为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安史之乱期间,正租、庸调已无法实行,地税也未见征收记载。代宗广德元年(763),乱事初定,朝廷即令地税依旧,使之成为与租庸调并列的国家正式课税项目,为两税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地税land tax❶唐代租、调外另按田亩或户等征税的制度。贞观二年(628)规定:对王公以下按其农田所产粟、麦、稻之类,亩纳2升,存贮州县义仓,以备灾荒年代使用;永徽二年(651)改为按户出粟;开元二十五年(737)又规定王公以下仍按垦田数纳粟,商贾则分户等缴纳;神龙(705~706)后,政府将州县贮粮运往京师,还勒令百姓出脚钱;大历(766~779)以后,地税及其附加税逐渐增加。至推行“两税法”时,地税亦全额并入于两税法中。 地税 地税税种名。土地税。土地为当政者所有,用者应向所有者交纳费用。当政者以强制手段向所辖之民索要之财物称税。税是用以维护国家存在的经济来源。地税,在夏朝以前就已经存在。商周时近一步完善了地税制度。《周礼·地官司徒》: “以土均之法辨5物9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 西周时以土地等级交纳税赋。以后历代地税不一,但,其纳税方法及额度越来越细。《元史·食货志》: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2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4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5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 ☚ 道路委积 地丁 ☛ 地税见“地方税”。 地税 地税唐以设置社仓为名, 在租、调外按田亩或户等征收的税。唐太宗时规定为亩税二升。高宗永徽二年(651)改为括户征收, “上上户五石, 余各有差。”玄宗开元初,又恢复亩税二升。据杜佑估计, 天宝(742—755)中,地税百年可收12 40余万石, 已与租庸调中租粟额相当,安史之乱起, 未残破的州县, 地税照旧, 亩税二升。大历以后, 地税税率增加。大历四年(769),京兆秋税,分作两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六升,荒地亩税二升。大历五年。税率增至夏税,上田亩六升; 下田亩四升;秋税,上田亩五升, 下田亩三升、荒田亩二升, 另有地税附加税, 名曰青苗钱。 ☚ 助军钱 间架税 ☛ 地税 地税唐初在租庸调之外对民户按田亩或按户征收的一种土地税。唐太宗贞观二年 (628年) 仿照隋代社仓税,以设置义仓为名,规定王公以下,以其垦田所产粟、麦、稻之类,每亩税2升,存贮州县义仓,准备凶年使用。高宗永徽二年 (651年) 改为上上户交粟5石,余各有差,即按户征收。中宗神龙初年 (705年),在《即位赦》 中宣布:“天下百姓,并免今年租及地税。”地税之名正式出现。玄宗开元初,又恢复亩税2升。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规定: 王公以下,按户照垦田,纳粟,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5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神龙 (705—706) 以后,政府移用州县贮粮,运往京师,还勒令百姓出脚钱。据杜佑估计,天宝(742—755) 中每年地税约得1240余万石,约为粟米收入的1/2,与租粟额相当。大历 (766—779)以后,地税及其附加税在财政收入中份额增加,成为向两税法过渡的先声。两税法时,地税并入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 钱粮 下碇税 ☛ 地税唐代按亩或户等征收一定数量谷物的税收。源于隋代的社仓,本为救灾之用。唐中宗神龙(705—706)以后,政府常常将此粮食运往京师,移作它用,原本备荒之意渐消,作为正式税收的性质日益明显。至玄宗天宝中, 一年地税的收粮竟与丁租相差无几。成为政府重要税收。建中元年(780)后并入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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