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租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地租dì zūземéльная рéнта;рéнта收入 收入入(~项;~款) 进(进项;进款;进手) 来项 另见:利润 利益 赢利 ☚ 本钱 货币 ☛ 地租dì zū土地出租后所收的租税。《新唐书·魏徵传》:“收~~,厚敛也。” 地租land rent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的出现, 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佃关系的产生相联系的。中国早在春秋末期, 就出现了土地私有, 以后逐步形成地主经济, 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 收取地租。西欧在奴隶社会末期, 随着隶农制的产生, 地租也开始出现。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 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 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地租land rent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其共同点是: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尽相同。(见“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 地租 地租土地所有者依据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获得的收入。封建社会的地租主要有三种形式: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在农奴制度下,劳役地租是主要地租形式,农奴耕种农奴主的土地,土地产品绝大多数归农奴主所有,农奴只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数量产品。在劳役地租阶段,领主要监督劳动过程。农奴制度瓦解之后,主要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这种地租形式在战国和秦汉时期广泛存在。东汉迄南北朝时期,依附佃农的大量存在使地租呈实物地租和劳务地租相结合的形态,佃农不仅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谷物,还要无偿地承担劳役,供地主驱使。隋唐以降,实物地租形式占主导地位。实物租一种是分租制。即地主和佃农按一定比例分取生产物。在农民自备生产手段的前提下,一般为对半分。在分租制下,地主对生产的干涉较多,收获时往往要临田监分。清乾隆以前,分租制是主要地租形态。乾隆以降,出现了定额租,即佃户每年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租谷,不管收成如何。在定额租下,地主一般不干预生产过程,也不临田监分,收获物越多,佃农所交纳租谷占总收获物的比重越小,有利于调动佃农的积极性。但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大量减产,佃农亦须按定额交租,往往导致农民的破产。定额租还是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过渡形态,按定额谷物作价交钱,即成为货币地租。清乾隆以降,特别是晚清,货币地租所在多有,但始终未占主要地位。货币地租,有利于佃农采取多种经营形式获取货币,佃农对土地、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基本瓦解,择业自由度有所增长。封建地租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由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构成。而资本主义地租则主要出现在洋务运动以后,是土地出租都从租地资本家手中获得的产业利润的余额。 ☚ 租限 活租 ☛ 地租 地租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社会关系的反映。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后者在土地利用中有剩余生产物被前者占有,就有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交纳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前提的。 ☚ 土地使用制 土地价格 ☛ 地租 地租俗称地米。土地所有者凭借对所租出土地享有的所有权而向承租者定期收取的租金。澳门私家地的永久业权归私人所有,业主若用以出租,承租人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后,须定期向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地租。澳门官地的永久业权属于政府,政府若将其中的空置地段批租出去,作为商业或其他用途,则承租者为取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须一次性支付一笔地价,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向政府缴纳地租以及溢价金。地租与地价相比极少,可以视为名义地租。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楼宇,所使用的土地在缴纳地租时适用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澳门各种楼宇按用途分为住宅及工业用途的多层楼宇、商业用的多层楼宇、工业用单层楼宇、旅游用途的楼宇和社会福利用途的楼宇; 每种楼宇又依所处位置与闹市区的距离,由远及近,划分为A、B、C、D、E共5级。其中,工业用单层楼宇及旅游用途的楼宇中的E级,需要缴纳的地租最多。 ☚ 地价 填海造地 ☛ 地租Rents on Land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从其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的收入。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一种经济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所占有的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体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土地所有者和租佃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阶级的生产关系。 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形式也不同。在封建制度下,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所占有的农民剩余劳动。封建地租曾有三种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通常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或工业资本家。租用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和工业资本家称为“租佃资本家”。租佃资本家再去雇用工人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从雇佣劳动中获取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将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差别,地租也存在,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存在对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有积极作用。 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任何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一切地租都是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产物,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土地制度,因而地租的性质和形式不同,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同。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超经济的强制相联系,都体现着封建地主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资本家因使用土地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体现着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生产关系。 地租指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出租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在不同社会形态下,体现不同的阶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无偿占有农民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基本形式,体现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阶级关系。它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基本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租佃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阶级关系。它有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式: (1)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 (级差地租Ⅰ) ,以土地肥沃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为条件而产生。(2)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级差地租Ⅱ) ,以在土地上追加投资而有不同生产率为条件而产生。 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从土地承租人那里收取报酬的一种财产收入。包括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地租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租人达成的租地合同的整个时期内以持续应计额来记录,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地租还包括为了获得开发用于娱乐或其他目的 (包括捕鱼) 的内陆湖泊、河流的权利而向其所有者支付的使用费。地下资产的所有者,不管是私人单位还是政府单位,都可以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租约,允许他们在规定的时期内开采此类矿藏,而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回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上属于矿藏所有者的地租。这种地租可以采取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形式,或者随地下资产开采数量或容量而变化。 地租 地租rents on land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从土地承租人那里收取报酬的一种财产收入。包括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地租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租入达成的租地合同的整个时期内以持续应计额来记录,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地租还包括为了获得开发用于娱乐或其他目的(包括捕鱼)的内陆湖泊、河流的权利而向其所有者支付的使用费。地下资产的所有者,不管是私人单位还是政府单位,都可以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租约,允许他们在规定的时期内开采此类矿藏,而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回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上属于矿藏所有者的地租。这种地租可以采取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形式,或者随地下资产开采数量或容量而变化。 ☚ 混合收入 经常转移收入 ☛ 地租 地租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中的实现。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在经济上往往是分开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仍然有必要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因而,必须收取地租。地租包括因土地位置因素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也包括即使租用最差的土地也必须交纳的绝对地租。 ☚ 土地影子价格 绝对地租 ☛ 地租 地租Land Rent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它与租金不同,后者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全部货币额,其中除了 “真正的地租”外,还可能包括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和折旧 (马克思,1975a,P. 705)。地租分为级差地租 (differential rent) 和绝对地租(absolute rent),前者是由土地经营的垄断造成的,后者是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造成的。
表1说明,工农业部门全部生产耗费为360(假定剩余价值率为100%),却创造了720的价值,总量为60的剩余价值,却表现为240利润+180地租。显然,工业部门180的超额利润和农业部门180的级差地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不仅如此,由于农业部门在扣除了地租后,只能得到20%的利润,而工业部门不交租,却得到了140%的利润,这是违背平均利润率规律的。 李嘉图体系的上述矛盾,在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中得到了解决。马克思指出,农产品价值是由劣等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 (个别价值) 决定的,而工业品价值则是由平均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 (个别价值)决定的。以表2为例: 表2
因此,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的源泉是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超额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 (2) 绝对地租存在的条件。 李嘉图只承认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他认为投入最劣等土地的资本只提供平均利润,不提供任何地租。绝对地租概念是由马克思 (1975a,1975b)提出的,它原本是指农业资本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不管土地的肥沃程度如何。 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他指出,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哪怕是使用劣等土地也必须支付地租,否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1975a)。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实际上等于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要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前提。 2.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 马克思认为,由于形成条件不同,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地理位置优劣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增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在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理论概括中,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也是有所不同的。构成级差地租Ⅰ的超额利润,在租约内规定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构成级差地租Ⅱ的超额利润,在租约期满前归投资者所有,而在租约期满后签订新租约时,会通过提高地租额转归为土地所有者所有。 ☚ 工资 利润 ☛ 地租 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历史上,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的私有制的存在和土地的租佃关系相联系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它们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体现着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旧中国,地主对农民剥削就主要是地租的形式。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指出:“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127页)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着土地所有者和租佃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所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但土地仍有权属问题,即土地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而且土地数量总是十分有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承租者必须向出租者交付地租。社会主义地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而且是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不具有剥削的性质。 ☚ 土地私有制 实物地租 ☛ 地租 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出租土地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地租的内容、形式及体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同。封建地租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强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结合在一起,它反映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的关系。封建地租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体现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纯粹的经济关系,没有超经济强制。资本主义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其主要的支付形式是货币。 ☚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 劳役地租 ☛ 地租 地租land rent地租是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价格。现代性质的地租,是土地经营者为取得土地经营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其中,级差地租是与土地等级相联系的地租:投入不同等级土地的等量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有不同的生产率,耕种较优土地导致生产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因此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土地的等级差别是其形成的条件,较优土地的有限性及由此引起的经营上的垄断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按其形成条件不同表现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同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优劣这些客观条件有关)和级差地租Ⅱ(同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不同的生产率这种土地经营者的主观努力有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 土地税 土地改革 ☛ 地租 地租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任何人要使用土地,都必须经过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这种经济收入就是地租。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不同土地所有权形式下,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封建地主无偿占有农民 (或农奴) 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它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强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结合在一起,毫不掩盖地反映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关系。封建地租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一般地说,劳役地租盛行于封建社会初期,货币地租则在封建社会末期占主要地位。资本主义地租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农业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另外还有垄断地租。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归全体劳动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这种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表现为社会主义地租。社会主义地租与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不同,它不再由私人占有,而是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或集体收入,最终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 ☚ 超额利润 资本主义地租 ☛ 地租land rent;ground rent 地租land rent;ground rent;rent 地租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益。楚国的地租,当源于禄田食租,即农户佃耕公邑中分给百官的禄田,所缴纳的作为百官俸禄的地租。后来赏田等其他私有土地也征收地租。关于楚国地租的形态,因资料所限,不能详明。推测最初当实行过劳役地租,后来则渐演变为实物地租。《淮南子·道应训》载:“子发攻蔡,逾之,宣王郊迎,列田百顷而封之执圭。”又《吕氏春秋·异宝》称:“荆国之法,得伍员者,禄万担,爵执圭。”则“执圭”的俸禄若以禄田论为百顷,以收租言即为万担。由此可以推知,楚国的地租平均达到每亩一担。参见“禄田”。 地租租地交粮的剥削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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