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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租dì zūземéльная рéнта;рéнта

收入

收入

入(~项;~款) 进(进项;进款;进手) 来项
国家依法通过征税取得的财政收入:税收
常规赋税的收入:经入 税入
经济收入:进益 进账 出息
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受益 进益 收益 生息 打揑
农业的收益:田积
农耕的收入:田入
田地等所得的收益:花利
收益有保障,很稳定:旱涝保收
四时的收入:时进
每月的收入:月入
一年内收入的总数:岁入
银钱收入情况:钱根
出租收取的钱物:租(~米;房~)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地租 力租 谷租
旧时地主向农民收取的地租:租子
出租者所收或承租者所付的租赁田地房屋之类的代价:租金 租银 赁金
固定收入外的收入:水(外水) 外快 外财 外钱 偏钱
工资外的收入:活钱儿
额外经济收益:余润
从事个体劳动或经营的收入:活食
俸禄收入:禄入
旧时仆人、茶房等正式工资以外的零碎收入:零钱
微小的收益:鸡豚之息
收入多:
收益迅速:朝种暮获
收入巨大:日进斗金
额外的不正当的收入:油水 肥水
不正当的意外收入:浮头食
(收进来的钱:收入)

另见:利润 利益 赢利

☚ 本钱   货币 ☛

地租dì zū

土地出租后所收的租税。《新唐书·魏徵传》:“收~~,厚敛也。”

地租land rent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的出现, 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佃关系的产生相联系的。中国早在春秋末期, 就出现了土地私有, 以后逐步形成地主经济, 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 收取地租。西欧在奴隶社会末期, 随着隶农制的产生, 地租也开始出现。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 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 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封建地租 在封建制度下, 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 农民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地主把土地以不同形式交给农民耕种, 向农民收取地租。封建地租, 是地主占有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 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 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关系。封建地租形式复杂多样, 有谷租、力租、钱租、额租、分租、押租、预租等。但就其基本形式来说有三种, 即: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劳役地租 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 以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和原始的劳动方式为基础, 一般是农民用自己的工具无报酬地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以西欧领主制经济为例, 领主庄园的土地, 一部分分给农民作为他们的份地,一部分是封建主的直属地。农奴以一定时间在领主直属地上服役,提供劳役地租,其余时间才在自己份地上劳动。在这里, 农民为封建领主的徭役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 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 地租量(用劳动时间计算)和农民的无偿劳动相一致。
实物地租 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 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西欧, 大体是在13~14世纪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 实物地租才占主要地位。中国自战国时期确立地主经济后, 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实物地租与劳役地租不同,地主无偿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 已不是在劳动的自然形态上占有, 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产品。同时, 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 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是明显分开了。
货币地租 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转化的价值, 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商品货币关系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从实物地租转化而来的。中国早在战国时即有以金代租的, 隋、唐也都有货币地租, 但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货币地租仍然只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是自己不使用土地, 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 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种, 并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 将从农业雇佣工人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超过平均利润部分), 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此外, 还有垄断地租、矿业地租、建筑地租等。
级差地租 耕种较优等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土地因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 而有优劣不同的等级。优等地和中等地数量有限, 生产的产品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 而且它们被某些资本家承租经营之后,别人不能再来经营。在这种条件下, 必须耕种劣等地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而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像其他资本家一样, 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样, 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而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 由于其资本的生产率较高, 产量较多, 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较低, 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产品时, 便可获得比平均利润较多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 就成为级差地租(见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这种地租与土地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无关, 而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 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往往低于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 致使等量资本在农业中比在工业中带来的剩余价值要多。这样, 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便低于其价值。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 阻碍着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 使农业部门的较多的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农产品不是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 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种价值大于生产价格的部分 (即超额利润), 被土地所有者占有, 便成为绝对地租(见绝对地租)。
垄断地租 由于农产品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形成的地租, 即租佃资本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垄断地租只存在于少量具有特别好的自然条件的土地上, 如能生产少数珍贵农产品 (如名贵的药材、水果、茶叶、橡胶等)的土地。由于这种土地很有限, 所生产的珍贵产品供不应求, 产品就可以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 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垄断地租不同于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它不是资本主义地租的基本形式, 而是一种特殊形式(见垄断地租)。
矿业地租 工业资本家为了开采矿藏而向矿产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它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的转化形式。矿业地租体现着矿产土地所有者和工业资本家共同剥削矿业工人的关系。
建筑地地租 工商金融等资本家为了获得建筑场所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它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的转化形式。建筑地地租体现着建筑地所有者和工商金融等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随着土地公有制的建立, 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 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来意义上的地租。但在社会主义农业中,各个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土地, 其肥沃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 连续投资带来的生产率也不同, 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根据这种情况, 有人把经营优、中等地所获得的较多收益, 称为“级差土地收益”, 也有人称为“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地租land rent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其共同点是: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尽相同。(见“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

地租

地租

土地所有者依据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获得的收入。封建社会的地租主要有三种形式: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在农奴制度下,劳役地租是主要地租形式,农奴耕种农奴主的土地,土地产品绝大多数归农奴主所有,农奴只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数量产品。在劳役地租阶段,领主要监督劳动过程。农奴制度瓦解之后,主要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这种地租形式在战国和秦汉时期广泛存在。东汉迄南北朝时期,依附佃农的大量存在使地租呈实物地租和劳务地租相结合的形态,佃农不仅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谷物,还要无偿地承担劳役,供地主驱使。隋唐以降,实物地租形式占主导地位。实物租一种是分租制。即地主和佃农按一定比例分取生产物。在农民自备生产手段的前提下,一般为对半分。在分租制下,地主对生产的干涉较多,收获时往往要临田监分。清乾隆以前,分租制是主要地租形态。乾隆以降,出现了定额租,即佃户每年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租谷,不管收成如何。在定额租下,地主一般不干预生产过程,也不临田监分,收获物越多,佃农所交纳租谷占总收获物的比重越小,有利于调动佃农的积极性。但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大量减产,佃农亦须按定额交租,往往导致农民的破产。定额租还是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过渡形态,按定额谷物作价交钱,即成为货币地租。清乾隆以降,特别是晚清,货币地租所在多有,但始终未占主要地位。货币地租,有利于佃农采取多种经营形式获取货币,佃农对土地、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基本瓦解,择业自由度有所增长。封建地租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由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构成。而资本主义地租则主要出现在洋务运动以后,是土地出租都从租地资本家手中获得的产业利润的余额。

☚ 租限   活租 ☛
地租

地租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社会关系的反映。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后者在土地利用中有剩余生产物被前者占有,就有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交纳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前提的。
根据地租不同物质形态的区别,可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根据近代地租实体——超额利润形成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地租可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级差地租指那些利用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土地质量有好有坏,投资在好地上,比投资在劣地上能得到更多的收益,这样,除了使用最坏土地的用地单位外,其他用地单位都可获得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就形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面积有限和土地的经营垄断,而产生的条件是优越的自然条件。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情况:
❶不同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
❷不同土地位置的差别;
❸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的各个生产率的差别。由前两种条件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第一形态 (级差地租Ⅰ); 由后一种条件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第二形态 (级差地租Ⅱ)。
绝对地租指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任何一块土地,即使最劣等地也绝对必须支付的地租。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绝对地租,不管使用的是好地还是劣地。而利用劣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平均利润以外所交纳的绝对地租的来源是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等于劣等地生产条件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而是高于它。这样劣等地除能提供平均利润以外,还有一个余额,这个余额即超额利润,就形成了绝对地租。所以绝对地租的来源仍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垄断地租是特殊形式的地租,它是指因垄断了某些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土地,在该土地上能生产稀有的土特产品,这些产品能提供一个垄断价格,从而带来了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因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转化为垄断地租。

☚ 土地使用制   土地价格 ☛
地租

地租

俗称地米。土地所有者凭借对所租出土地享有的所有权而向承租者定期收取的租金。澳门私家地的永久业权归私人所有,业主若用以出租,承租人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后,须定期向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地租。澳门官地的永久业权属于政府,政府若将其中的空置地段批租出去,作为商业或其他用途,则承租者为取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须一次性支付一笔地价,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向政府缴纳地租以及溢价金。地租与地价相比极少,可以视为名义地租。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楼宇,所使用的土地在缴纳地租时适用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澳门各种楼宇按用途分为住宅及工业用途的多层楼宇、商业用的多层楼宇、工业用单层楼宇、旅游用途的楼宇和社会福利用途的楼宇; 每种楼宇又依所处位置与闹市区的距离,由远及近,划分为A、B、C、D、E共5级。其中,工业用单层楼宇及旅游用途的楼宇中的E级,需要缴纳的地租最多。

☚ 地价   填海造地 ☛

地租Rents on Land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从其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的收入。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一种经济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所占有的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体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土地所有者和租佃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阶级的生产关系。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形式也不同。在封建制度下,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所占有的农民剩余劳动。封建地租曾有三种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通常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或工业资本家。租用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和工业资本家称为“租佃资本家”。租佃资本家再去雇用工人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从雇佣劳动中获取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将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差别,地租也存在,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存在对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有积极作用。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任何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一切地租都是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产物,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土地制度,因而地租的性质和形式不同,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同。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超经济的强制相联系,都体现着封建地主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资本家因使用土地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体现着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生产关系。

地租

指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出租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在不同社会形态下,体现不同的阶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无偿占有农民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基本形式,体现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阶级关系。它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基本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租佃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阶级关系。它有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式: (1)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 (级差地租Ⅰ) ,以土地肥沃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为条件而产生。(2)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级差地租Ⅱ) ,以在土地上追加投资而有不同生产率为条件而产生。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从土地承租人那里收取报酬的一种财产收入。包括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地租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租人达成的租地合同的整个时期内以持续应计额来记录,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地租还包括为了获得开发用于娱乐或其他目的 (包括捕鱼) 的内陆湖泊、河流的权利而向其所有者支付的使用费。地下资产的所有者,不管是私人单位还是政府单位,都可以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租约,允许他们在规定的时期内开采此类矿藏,而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回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上属于矿藏所有者的地租。这种地租可以采取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形式,或者随地下资产开采数量或容量而变化。

地租

地租rents on land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从土地承租人那里收取报酬的一种财产收入。包括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地租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租入达成的租地合同的整个时期内以持续应计额来记录,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地租还包括为了获得开发用于娱乐或其他目的(包括捕鱼)的内陆湖泊、河流的权利而向其所有者支付的使用费。地下资产的所有者,不管是私人单位还是政府单位,都可以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租约,允许他们在规定的时期内开采此类矿藏,而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回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上属于矿藏所有者的地租。这种地租可以采取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形式,或者随地下资产开采数量或容量而变化。

☚ 混合收入   经常转移收入 ☛
地租

地租

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中的实现。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在经济上往往是分开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仍然有必要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因而,必须收取地租。地租包括因土地位置因素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也包括即使租用最差的土地也必须交纳的绝对地租。

☚ 土地影子价格   绝对地租 ☛
地租

地租Land Rent

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它与租金不同,后者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全部货币额,其中除了 “真正的地租”外,还可能包括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和折旧 (马克思,1975a,P. 705)。地租分为级差地租 (differential rent) 和绝对地租(absolute rent),前者是由土地经营的垄断造成的,后者是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造成的。
1.古典地租理论的矛盾
(1) 李嘉图——马克思的级差地租学说。
级差地租理论是由韦斯特 (West)、马尔萨斯(Malthus)、托伦斯 (Torrens) 和李嘉图(Ricardo) 几乎在同一个时期 (1815) 各自独立地提出的。但在这四位经济学家中,只有李嘉图试图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级差地租的来源及其量的规定,所以,级差地租理论与李嘉图的名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成为李嘉图学说中最负盛名的一部分。然而,李嘉图的级差地租与价值规定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李嘉图认为,级差地租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人们不得不进而耕种质量较差的土地,而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制造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其价值都是由最劣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的,这样,较优等条件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就转化为级差地租。以表1为例:
表1


土地
等级/
生产
条件


个别劳
动耗费
(个别
价值)





部门
利润



40c+10v
40c+10v
40c+10v
1
2
3
60
60
60
60
120
180
10
10
10
0
60
120
20%
合计150618036030180



40c+10v
40c+10v
40c+10v
1
2
3
60
60
60
60
120
180
10
70
130
 140%
合计1506180360210 
总计 300 360720240180 

表1说明,工农业部门全部生产耗费为360(假定剩余价值率为100%),却创造了720的价值,总量为60的剩余价值,却表现为240利润+180地租。显然,工业部门180的超额利润和农业部门180的级差地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不仅如此,由于农业部门在扣除了地租后,只能得到20%的利润,而工业部门不交租,却得到了140%的利润,这是违背平均利润率规律的。
李嘉图体系的上述矛盾,在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中得到了解决。马克思指出,农产品价值是由劣等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 (个别价值) 决定的,而工业品价值则是由平均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 (个别价值)决定的。以表2为例:
表2


土地
等级/
生产
条件


个别劳
动耗费
(个别
价值)





部门
利润



40c+10v
40c+10v
40c+10v
1
2
3
60
60
60
60
120
180
10
10
10
0
60
120
20%
合计150618036030180



40c+10v
40c+10v
40c+10v
1
2
3
60
60
60
30
60
90
20
10
40
 20%
合计1506180180210 
总计300 36054060180 

因此,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的源泉是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超额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
(2) 绝对地租存在的条件。
李嘉图只承认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他认为投入最劣等土地的资本只提供平均利润,不提供任何地租。绝对地租概念是由马克思 (1975a,1975b)提出的,它原本是指农业资本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不管土地的肥沃程度如何。
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他指出,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哪怕是使用劣等土地也必须支付地租,否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1975a)。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实际上等于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要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前提。
2.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
马克思认为,由于形成条件不同,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地理位置优劣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增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在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理论概括中,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也是有所不同的。构成级差地租Ⅰ的超额利润,在租约内规定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构成级差地租Ⅱ的超额利润,在租约期满前归投资者所有,而在租约期满后签订新租约时,会通过提高地租额转归为土地所有者所有。
☚ 工资   利润 ☛
地租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历史上,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的私有制的存在和土地的租佃关系相联系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它们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体现着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旧中国,地主对农民剥削就主要是地租的形式。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指出:“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127页)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着土地所有者和租佃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所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但土地仍有权属问题,即土地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而且土地数量总是十分有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承租者必须向出租者交付地租。社会主义地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而且是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不具有剥削的性质。

☚ 土地私有制   实物地租 ☛
地租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出租土地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地租的内容、形式及体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同。封建地租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强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结合在一起,它反映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的关系。封建地租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体现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纯粹的经济关系,没有超经济强制。资本主义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其主要的支付形式是货币。

☚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   劳役地租 ☛
地租

地租land rent

地租是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价格。现代性质的地租,是土地经营者为取得土地经营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其中,级差地租是与土地等级相联系的地租:投入不同等级土地的等量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有不同的生产率,耕种较优土地导致生产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因此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土地的等级差别是其形成的条件,较优土地的有限性及由此引起的经营上的垄断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按其形成条件不同表现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同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优劣这些客观条件有关)和级差地租Ⅱ(同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不同的生产率这种土地经营者的主观努力有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 土地税   土地改革 ☛
地租

地租

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任何人要使用土地,都必须经过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这种经济收入就是地租。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不同土地所有权形式下,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封建地主无偿占有农民 (或农奴) 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它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强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结合在一起,毫不掩盖地反映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关系。封建地租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一般地说,劳役地租盛行于封建社会初期,货币地租则在封建社会末期占主要地位。资本主义地租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农业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另外还有垄断地租。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归全体劳动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这种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表现为社会主义地租。社会主义地租与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不同,它不再由私人占有,而是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或集体收入,最终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地租是厂商因使用土地 (包括地面、矿藏、水域等等) 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种报酬。地租也是使用土地的价格,其大小取决于供求关系。由于土地没有生产费用,并且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其供给缺乏弹性,因此土地的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也就是由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位置各异,因此有优等地和劣等地之分。前者的边际生产力大,提供的地租多,后者的边际生产力小,提供的地租少,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级差地租。

☚ 超额利润   资本主义地租 ☛

地租

land rent;ground rent

地租

land rent;ground rent;rent
货币~ money rent/级差~differential rent/绝对~ absolute rent/劳役~ labor rent/垄断~ monopoly rent/实物~ rent in kind/资本主义~ capitalist rent/准~ quasi rent

地租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益。楚国的地租,当源于禄田食租,即农户佃耕公邑中分给百官的禄田,所缴纳的作为百官俸禄的地租。后来赏田等其他私有土地也征收地租。关于楚国地租的形态,因资料所限,不能详明。推测最初当实行过劳役地租,后来则渐演变为实物地租。《淮南子·道应训》载:“子发攻蔡,逾之,宣王郊迎,列田百顷而封之执圭。”又《吕氏春秋·异宝》称:“荆国之法,得伍员者,禄万担,爵执圭。”则“执圭”的俸禄若以禄田论为百顷,以收租言即为万担。由此可以推知,楚国的地租平均达到每亩一担。参见“禄田”。

地租

租地交粮的剥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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