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自主权
地方财政拥有自主筹集、分配、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权限。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拥有财政自主权,其大小视不同时期而定。一般包括: (1) 在中央对预算支出指标实行总额控制的体制下,地方财政对支出有调剂权; (2) 在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挂钩,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地方财政有根据收入安排支出的权限,多收可以多支,结余留用不上缴; (3) 在中央允许地方提留机动财力的体制下,地方对获得的机动财力有自主安排使用权; (4) 在中央授予地方资金调入权的体制下,地方可以按规定将本级预算外资金调入预算内分配使用,但只限于弥补财政赤字,超越这个范围的,需报经财政部核准; (5) 在中央授予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体制下,地方对中央颁发的各项收支制度,在不违背总政策的条件下,有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