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又称“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中大部分规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地方规章可参照执行,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规章,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规章,人民法院不承认其效力。另外,人民法院认为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见〔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国务院及相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地方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