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方自治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方自治制度国民党政府在县级以下机关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最早于1941年10月5日由其行政院公布《地方自治实施方案》。台湾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行始于1950年4月,当时,台湾国民党当局正式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各县市均为法人,在台湾省政府监督下,由地方自治团体依自己意志,以选举方式, 自行组织机关,来进行行政管理,其组织表现形式为县市议会和县市政府。规定其政府权责共25条,主要是:县市自治的规划,所属行政区域的调整,公职人员的选举以及办理地籍、教育、文化和卫生、水利、农村、渔牧、交通等。其议会权责为:议决自治事项,制定所属规章,议决预算及审议决算等共9条。上述地方自治纲要,在国民党退据台湾的40年中,已修改8次。这项制度被台湾国民党当局宣称为是以所谓“国家”法律授权的一种政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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