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方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方法院❶旧中国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各县、市、区或数县、数市区域内的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根据1935年7月施行的法院组织法建立,与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相对称。设院长1人、庭长和推事若干人。管辖一般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审判案件以独任制为主,但案件重大的,得以3人合议。由推事6人以上组成的,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院长由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不服地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或抗告。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difɑnɡ fɑyuɑn民国时期国民党地方法律审判机关。1940年8月1日,陕西省高等法院在邠县成立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咸阳县城(今咸阳市区)南街关帝庙内。设院长1人,推事2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7人,人事、管理各1人。1941年7月1日,咸阳县设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安国寺内。1947年7月1日兴平县设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兴平县城槐树巷(今县委大院),院内设院长1人(推事兼任),推事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4人,录事1人,检察员、执达员、司法警察若干人。同年,三原县司法处改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员负责侦查、提起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地方法院撤销。 ☚ 台湾龙家族食品(泾阳)有限公司 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 ☛ 地方法院local court;Magistrates’ Court(Brit.) 地方法院台湾国民党当局县级司法机构,掌理民刑诉讼之一审审判。其管辖为: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交通案件;财务案件及其他非讼事件。“战地戒严法”第7条规定,金门、马祖地区法院归其最高司令官掌管,主要负责审判业务、调解、公证业务。该法院设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设推事若干人。下设民事、刑事、少年、家事、财务等庭。审理一般案件时,多由推事1人独任,重大案件须经推事3人合议审理。目前台澎金马地区共有地方法院16所,地方法院分院1所。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1932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各县设地方法院。自1935年7月起,各地方法院相继成立。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综理院务。下设民事、刑事庭,各设庭长一人,监督分配庭务。设置检察官若干,负责检察事务。审判长独任制,由推事一人执行,重大案件可三人合议。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案。 ☚ 地方军 地方选举“聚众骚扰事件” ☛ 地方法院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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