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
为促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而发放的专项贷款。1976年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由财政部门拨给专项贷款基金交建设银行举办。原定贷款对象是为国家重点工程生产地方建筑材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79年对贷款对象等进行了修订,此后只限于生产地方建筑材料的国营企业,对农村社队企业不再发放此项贷款。该项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措施。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实行优惠利率。对贷款的发放实行指标管理,收回的贷款,可以继续周转使用。1985年并入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