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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由省到县级地方分设的各级检察机关。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与最高检察机关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它业务机构。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对各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所有组成人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分别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第130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设置分为:
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❸县(旗)、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它们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体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实践中,凡是设置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地区,一般都有相应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以便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至于省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派出机构是相当于地区分院一级的检察机构,还是相当于县一级的检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范围的大小,任务的轻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别设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的若干厅、室、局等相对应的检察处、科、室等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宪法第13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又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地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依行政区域由省到县分设的各级法律监督机关。按照1983年颁布的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在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依行政区划分设立的各级检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检察院的工作由检察长统一领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和检察员由本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除检察员外,并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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