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州判 土州判官名。明、清时广西、云南蛮夷地区由当地族人担任的州判,为世袭职。《清史稿·职官志四》: “土州判2人: 〔镇南州,顺治十六年 (公元1659年) 陈昌虞袭。新兴州,康熙二十二年 (公元1683年) 王凤袭〕。” ☚ 土知县 土知府 ☛ 土州判官名。清代改明时土州判官为土州判,秩从七品。为世袭文职土官。主要管理本辖区的土民事务,修职贡,纳租赋,供证调。颁给印信、号纸、顶戴。其承袭、革除、考核、升擢、降调隶吏部。为数甚少,仅广西阳万州1人,云南新兴州、镇南州各1人。 土州判文职土官名。清制,云西省置二人:镇南州一人,新兴州一人;广西省一人,置于阳万,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改流,置恩阳分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