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tǔ dì zū lìnземéльная арéнда;арéнда земл 土地租赁地方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承租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禁止土地租赁。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前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3年11月,为制止非法租赁土地,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非法出租土地者,要没收所出租的土地,要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或没收在出租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至此,土地租赁在中国成为可能。 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土地并交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在土地私有制下,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城市地产资本家将地产出租,进行剥削和从事投机经营。新中国成立后,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没收农村地主土地,废止了原来的土地租赁关系。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集体经济所有,不准出租。在城市中,存在码头、场地及地皮的使用关系,经营人主要是国家房地产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使用人主要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现阶段在经济特区,外商也可以在我国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采用各种方式使用土地,兴办和经营各种行业,但必须经有关机关办理手续并交付一定费用。 ☚ 土地征用 土地所有权 ☛ 土地租赁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土地并支付地租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解放前地主阶级利用租地契约形式,将占有的土地出租给贫雇农,索取高额地租,进行封建剥削。城市资产阶级也利用出租地产收取地租,从事投机经营。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废止了原来的土地租赁关系。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耕地、山林用地、宅基地) 归集体经济所有,不许出租。城市曾有码头、场地及地皮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主要为国家房地产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承租人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私营工商业改造前的资本主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