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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土地法tǔ dì fǎземéльное пртельство, закóн, кóдекс) о землé

土地法美Land Acts

美国出售、分配公有土地的联邦立法。美国联邦国会根据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建议于1796年通过了《土地法》,该法规定,公有土地以每块不得小于640英亩的面积出售,每英亩价格不得少于两美元,而且实行公开的拍卖,结果是大量的土地为出得起高价的土地商所购买,贫苦农民并无所获;他们为争取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坚持斗争。促使国会于1820年又通过了《土地法》,把土地的价格降为每英亩1.25美元,出售的每块土地的最小面积减为80英亩,即便如此,许多贫苦农民仍然无力与土地投机商竞争而无法获得土地,于是广大农民在西部地区,开展了自发的占地运动,这一运动迫使国会于1841年通过了《先买权法》。该法规定,占地人有权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优先购买自己占有的土地,但面积以160英亩为限。


土地法罗马Agrarian Law

古罗马的土地立法,约颁布于公元前111年。格拉古改革失败以后,提比略(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最初颁布的土地法有了更大的,甚至本质上的改动。盖约(Gaius SemproniusGracchus)死的当年,即公元前121年,对于30犹格份额出售的限制就被取消,公元前118年,三人监督执行委员会也被撤销。而公元前111年颁布的土地法,与提比略所颁布的土地法已完全不同了,尽管还多少保留了一些原来法律的内容。该土地法规定,凡在盖约·提比略之子,平民保民官决议禁止之列以外的一切土地,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都可以遗赠或出卖。与此同时,锢着于土地之上的建筑亦可出卖,但必须是在登记之后。除了对土地本身的规定以外,该法还对有关土地的役权,地上权等都作了规定。如该法规定,如果有人在共有牧场中放畜不到1岁的幼畜及多于10个的大畜时,则他不对城邦或任何税收人负担费用或租税,亦无需对此提供任何担保和任何东西。公元前111年的土地法内容很多,其中还规定:如上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被他人强占,而该所有人的土地又系合法取得,则他当在法律实施之后诉请法院以请求保护。不仅如此,该法甚至还对海外非洲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役权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土地法

调整因与土地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规定土地的分类、规划和保护;(2)规定土地管理机构及其职权;(4)规定土地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等。长久以来,人们所认为的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至空气、阳光等在内的一切自然资源。自20世纪以来,由于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森林法、水法、矿藏法等自成系统的法律,将森林、水和矿藏等从土地的概念中分离出去,因而现代各国关于土地立法中所称的土地,仅指作为地球表面陆地的土地资源,即与一定的气候、水文等条件密不可分的,由地面、土壤、植被等因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关系是一种商品关系,因而,与土地有关的行为,如占有、管理、使用、转让、收益等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多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目前,我国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国家征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等各种社会关系,是由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土地法。1986年颁布、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土地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土地法和与其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单行土地法规、地方土地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征用,土地税和土地管理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用民法调整土地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则多制定土地法规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苏联于1922年颁布的《苏俄土地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革命根据地曾制定过一些土地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重要法规。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法》等。

土地法land law

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其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稳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沿革和发展 古代奴隶制国家就制定有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中亚述法典》都有田园继承权等土地关系的法律规定。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租佃等规定,如第45条规定:“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七表是专门的“土地权利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专门的土地关系法。在中国,《周礼》记载,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天子才有权将土地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大小贵族占有和使用,不准买卖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如9~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国王以诏书形式把土地赐予教俗封建主,称为“册封地”。法兰克国家推行采邑分封制度,查理大帝颁布了《查理曼庄园敕令》。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重新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在东方,土耳其、印度、朝鲜、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过颁布法律、诏书、敕令等确认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国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春秋战国时期,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废井田,开阡陌”等,都是确认以经营“私田”开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后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颁布了大量关于土地的律、令、诏、敕等,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详细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汉律》规定:官田(皇室占有的土地)禁止买卖,民田(地主占有的土地)允许买卖和继承。公元280年西晋公布有《占田法》。从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纪),各封建王朝都颁布有均田令,规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数量授田。以后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对土地制度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土地法规。17~18世纪,英国发布了一系列的圈地法令。1775年美国取得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土地的法令和条例,确立了美国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特别是1862年林肯签署的著名的《宅地法》和1866年公布的《南方宅地法》,都促进了美国农业资本主义土地关系的确立和发展。日本明治维新以来也颁布了许多土地法案。为了消灭封建土地关系,促进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亚非拉许多国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通过土地立法,推动土地改革运动。中国为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1853年太平天国曾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实行一切土地为太平天国所有,平分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制度。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1926年国民党政府“中央和各省、区联席会”上通过的政纲,提出实行“二五减租”(即减轻佃农田租25%),但后来并未执行。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的第三天,全俄苏维埃政权就通过了土地国有化的《土地法令》。196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曾通过一个共有11章50条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东欧国家根据各自颁布的土地法令,进行土地改革,以后又在合作化运动中根据合作社章程实行不同程度的土地公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法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为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后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 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第3章(第17条至24条), 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956年6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 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出《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2月, 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土地征用条例》。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3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6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并于1987年1月 1日起施行。
内容 古代土地法的内容比较简单, 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立法, 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关系。封建社会末期,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 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问题。总括起来, 土地法主要有以下内容:❶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❷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发展中,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❸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建设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❹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

调整因土地管理、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确立一国土地所有制和国土开发、整治、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各国所重视。我国建国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和其他许多土地法规。

土地法

土地法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土地使用关系、土地征用关系和因土地使用及征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等。表现为城市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土地,特殊用地等法律制度,以及征用土地、荒地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保护和改造,土地的统计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土地私有制及其剥削制度,往往运用民法调整土地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法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土地有计划地合理利用,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22年的《苏俄土地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土地法典。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曾制定过一些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其中重要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新中国建立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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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土地法

鉴于澳门地区面积狭小,人口密度高,可动用的地段及计划填海取得的地段均主要作为都市用途,缺乏农作物用地,建筑物的高空发展及城市旧有部分的占用已达饱和程度,所以澳门短缺土地问题受到特别关注,有关土地的立法也以特别的方式处理。从1940年至今,澳门颁布的有关土地方面的法例主要有10个。这些法例的基本内容均为澳门公有土地的批给种类、批地方式、承批人和批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很少有对无主土地处理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一些旧的法例已被较新的法例所代替。20世纪80年代,由于澳门经济的发展,批地方面出现新的情况。为了适应新情况,澳门立法机构遂于1980年7月5日以第6/80/M号法律,颁布 《土地法》,又称新土地法。希望在该法律颁布及执行下,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更符合澳门的利益,对无主土地的处理和使用可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及社会发展,早日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及后,经过法律第5/81/M号、第2/82/M号、第8/83/M号,法令第78/84号,法律第8/91/M号、第13/91/M号、第2/94/M号的修订后,《土地法》全文共有14章203条: 第一章澳门的公产、私有财产及财产。包括土地按其法律地位的划分、本地区的公产、公产土地的使用、公产土地纳入本地区财产、私有财产、本地区的私产、无主土地、取得时效及不动产附合的禁止、本地区对无主土地的权利。第二章保留地。包括定义、标的、保留地的设立方式,全部及部分的保留地、部分保留地的例子举例、私有财产归并于保留地、保留地的共同存在、保留地设立的效力、保留地段的界线、保留地的终止及失效。第三章聚居地。包括聚居的概念、聚居地的范围、聚居地的设立、聚居地的分类、地图或简图的修改。第四章无主土地的分类及占用条件。包括无主土地的分类、都市地段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地段的占用条件、农用地段的占用条件。第五章无主土地的处置。第一节处置方式,第二节可批出及可占用的面积,第三节对地段取得权利的正当性,第四节处置地段的权限。第六章出售、批出及占用。第一节出售,第二节以长期租借方式的批出,第三节以租赁的方式批出,第四节无偿批出,第五节透过准照的占用,第六节地段的交换。第七章划界,包括批出客体的确定、划界的阶段、临时性划界、应考虑的资料、可在划界时到场的人士、申请人的声明、批地申请公开性、异议、异议程序的处理等。第八章承批人的权利。包括划界申请人的权利、计划或规划的接纳、相连的地段、地役、标志的保存、利用的义务、利用的定义、利用的程序、利用的完成、用途的修改及利用的更议、舍弃、批出面积的减少、公用征收、权利的保留。第九章批出及占用的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特别程序。第十章程序当事人的替换及批出所衍生状况的移转。包括决定性的事实、许可的需要、占用制度、无偿批出制度、农用地段的批出制度、租赁的特殊性、对替换或移转的禁止、对替换及移转的限制、生前的替换、死后替换、替换的时刻、生前的移转、许可批示、概括许可等。第十一章程序和批出的终止。包括申请的不批准、卷宗归档、临时批出的失效、宣告失效、解除或收回的情况、对解除及收回的宣告、农用地段租赁的单方终止、农牧地段租赁的终止、改善物、准照方式占用终止。第十二章地籍、物业登记及执行机关。第十三章处罚。违反该法有关条款者,可处以500~5000澳门元的罚款,累犯加至双倍。第十四章最后及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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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调整土地关系法规的总称。一般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土地、城市土地、森林土地、特殊用地等法律制度,征用土地、荒地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保护和改造,土地的统计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都用民法来调整土地关系,借以维护土地私有制及其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法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土地有计划的合理的利用,以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22年列宁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土地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土地法典。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曾制定过一些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其中重要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新中国成立后,又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在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巩固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土地法

土地法

调整土地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土地法除土地基本法外,还包括一系列关于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建设的法规。它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有关土地的各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人们进行土地经济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法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土地有计划地合理利用,以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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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土地法

关于土地问题的法令。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土地法主要有: (1)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根据俄国十月革命的土地法令与井冈山根据地土地革命经验制定。全文共9条14款,主要内容是: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土地山林分配方法及土地税之征收; 乡村手工业工人、红军及赤卫队官兵之土地分配等。由于缺乏经验,其中存在三个原则错误: 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是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三是禁止土地买卖。(2)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根据中共第六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的精神,结合赣南土地革命斗争经验主持制定。它纠正了 《井冈山土地法》 中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井冈山土地法》 中其余两个错误,在1929—1931年被纠正。(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2月,取得中共中央领导地位的王明等人提出,同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全文共14条,一方面规定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及公共土地分配给农民; 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 把土地革命同根据地经济建设结合起来等正确主张,同时又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中共中央的统治,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土地政策被彻底纠正。(4)《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中央1947年7—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制定,10月10日公布实行。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是: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注意保护中农利益,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颁布。全文共6章40条,主要内容是: 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的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将过去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将过去没收地主的一切财富改变为只没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中国国民党也制定和颁布过土地法。1930年6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根据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纲领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议决通过《土地法》,全文共五编397条,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征税和土地征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月30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1935年3月,立法院又通过《土地法施行法》,于同年4月5日公布。1949年国民党反动统治覆灭前未真正实行。

☚ 革命根据地货币   土地革命路线 ☛

土地法

land law


土地法

law of land;land law


土地法

agrarian(/land)law

土地法

土地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公布的土地单行法规。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5编31章397条。主要内容有: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及上地裁判所负责执行土地登记、征收等事务; 地方政府要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拥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额; 规定地租的征收额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 拓荒者可免缴五年地租等。此法并未切实贯彻实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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