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土地出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式。土改前,天水专区耕地出租分为活租和定租两种。活租也称分租,即佃户与佃主之间依约定的产出分成比例,按当年收成进行分成分配。定租,也称死租,即不论庄稼丰歉,均按议定租率足额收取。无论活租或者定租,收缴的形式大体包括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3种。实物地租是以出租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及产量按比例收取实物。采用这种形式收取地租的区域比较广泛,收取地租的租率一般为亩产量的60%,山旱瘠薄地为50%。货币地租是缴租时按市场粮价、油价折收钱币,不缴实物。采用这种形式缴租的地区主要分布在县城周围交通便利、农田肥沃、经济较发达的少数地方,以天水、甘谷城周围较多。劳役出租是地广人稀、劳力缺乏的山区为逃避官府摊派的劳役,即以佃户应缴地租折工,由佃农顶替支付劳役。占有大量耕地的地主、小土地出租者靠雇工或出租经营耕地,多数官田也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