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地所有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地所有制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和形式。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在原始社会,极其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原始公社的土地归原始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在奴隶社会,土地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不仅不占有土地,其自身也被奴隶主占有。在封建社会,土地大部分归封建主所有,农奴和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领主。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还存在居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小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制,不同的生产状况决定了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有制内部对土地的支配、使用形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组织以集体提留形式实现土地的所有权。国营农场以上交税利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国家通过向农场征收税利实现土地所有权。企业和个人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国家以征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的形式实现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社会生产方式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因此,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最终也是由生产力的状况所决定的。此外,一个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发展特点的影响,因而,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也不完全相同。 ☚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对土地的占有形式。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的原始公社制度下,土地归公社成员共同占有。适应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下,土地归奴隶主占有,并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奴隶。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阶级占有大部分土地,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农奴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主。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归属制度。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性质决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土地使用权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 土地制度 土地公有制 ☛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占有土地的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无论开垦土地和进行耕作,都需要共同劳动,这就决定了土地归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土地,奴隶不仅没有土地,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奴隶主占有。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占有土地,农奴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主,被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剥削阶级要实现对农民的剥削,必须以占有大量土地为前提。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在奴隶主土地占有制崩溃的基础上,或在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大量占有小块耕地的自由农民。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封建贵族通过战争、掠夺、赋税和债务等手段,迫使自由农民破产,兼并他们的土地建立起来的。还有许多自由农民因不堪兵役、徭役、赋税等重负,不得不把土地交给有势力的贵族或军人以寻求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土地以封地或采邑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主又将领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地或采邑逐渐由终身占有变成世袭所有,形成等级制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自春秋战国以来,逐步发展成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富豪之家,不断兼并土地。同时,历代封建政府还都有大量的皇庄、官庄、屯田、营田等,其中有的是封建国家所有,有的实际是皇族或大官僚所有。在各封建国家,又都有数量不等的土地为教会、寺庙的僧侣贵族所占有,形成教会土地所有制和寺院土地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的占有与土地的经营往往是分离的,土地的所有者不经营自己占有的土地,而租给农业资本家、工业资本家或矿业资本家去经营。农业资本家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佣工人耕种,把租用的土地和自己的投资,一同作为资本增殖的手段,但只能取得相当于其他生产部门产业资本家所得的平均利润,而必须把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除上述土地所有制形式外,无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居于从属地位。因为他们一般占有的土地很少,生产规模不大,都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进行耕种。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耕者总是独立地作为劳动者,与自己的家人一起从事生产劳动。所以,马克思指出:“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有小块土地的个体农民,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才有真正的出路。这既为小土地所有制的社会化创造了条件,也为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经过土改运动,到1948年秋,在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毛泽东指出,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我国建国以后,到1956年,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经过合作化运动,转变为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毛泽东对我国土地所有制的这一变革过程作了具体说明,他说:“我们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了逐步前进的办法。第一步,在农村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为一起或者十几户为一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然后,第二步,在这些互助组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第三步,才在这些小型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的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地联合起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185页)并且,毛泽东还提出:“对于条件已经成熟了的合作社,就应当考虑使它们从初级形式转到高级形式上去,以便使生产力和生产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生产力一经进一步解放,生产就会有更大的发展。”(毛泽东:《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选本),第406页) ☚ 土地制度 土地私有制 ☛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土地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变化,由社会生产力决定。迄今为止,土地所有制有五种基本形式: 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主土地私有制,封建主土地私有制,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此外,还有劳动者小土地私有制。从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到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变化,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又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被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代替。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是同原始生产力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以奴隶主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占有土地和奴隶。在以封建主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土地属于封建主所有,农奴在人身上依附封建主,被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体现着大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关系、大土地所有者凭借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从租地农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由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地租,租地农业资本家则凭借土地经营权得到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农业利润。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具体形式。劳动者小土地私有制,在几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都存在,是在这些社会里处于从属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 集体所有制 所有制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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