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费
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一次性支付的城市土地开发投资的补偿费用。一般来说,土地开发费是向初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且是一次性征收。城市土地开发 (包括新城区土地开发和旧城区土地开发),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构组织土地开发企业进行经营。经过开发的城市土地,由国家统一作价,提供给用地单位选择使用,并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开发费。新城区土地开发费项目,包括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土地整治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管理费、垫支资金利息和一定利润。征收时,按照土地位置和使用性质划分等级,按面积进行收取。旧城区土地开发费项目,包括拆迁安置费、更新改造城市基础设施费、垫支资金利息和一定利润。征收时,根据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和使用性质的改变等因素重新划定等级,按面积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实施后,土地使用者可以按条例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即原土地使用者)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即地价),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已包含了土地开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