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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土地制度land system

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占有土地的形式。亦称“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迄今出现的土地制度有: 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五种基本形式。其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属土地公有制, 其余三种属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公社最初只是占有土地,后来形成氏族或部落公社土地所有制, 定期分配给每个家庭使用。由于所有和使用关系长期分离, 最后又演变成各个家庭土地私有制。进入奴隶社会, 大部分土地被奴隶主阶级兼并、豪夺和占有。到封建社会,土地主要归封建王朝、大地主、寺院所有以及劳动者个人私有。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土地制度在不同国家中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奴隶制国家中, 有的形成奴隶制国家所有制为主, 有的形成奴隶主土地私有制为主, 同时在很多国家中仍然存在村社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奴隶主土地的经营也有各种不同形式, 有的实行大田庄、大地产经营, 有的把土地分成小块分给隶农分散经营。在封建国家中, 有的形成封建王朝或国王所有, 分给各级封建领主占有和使用, 有的形成封建地主私有制, 由地主租给农民使用。封建领主庄园的土地, 一般是一部分由领主直接经营, 一部分是交给依附农民分散经营的份地。此外, 在封建国家中, 教会、寺院、修道院都拥有大量土地, 形成寺院土地所有制; 在有些国家还长期保留土地村社所有制, 并且在各个国家中始终存在着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最典型的是大土地出租者的土地私有制。但是, 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又有很大差别和变化。有些国家形成大土地出租者、农业资本家和农民个人等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有些国家则形成以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在阶级社会中, 每种社会形态都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 但是,土地制度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是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 包括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有的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进行土地改革, 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以消灭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土地制度的改革不是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而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必须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 以发展生产力。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 土地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在苏联, 是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 主要由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使用, 少量归农民个人使用;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农民私有, 合作社集体使用, 有的还保留部分土地为劳动农民所有。在中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办法是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实行“耕者有其田”。这是基于中国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传统观念,对土地国有化的办法难于接受。“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理论上讲虽然不如实行土地国有化那样的公有制, 但它较之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劳动者同土地结合起来, 免除了农民交纳地租和购买土地的负担, 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会日益暴露出它的弱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存在, 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 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对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通过合作化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农民集体所有制, 便于合理利用土地, 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变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公有制, 是遵照中国共产党指引的合作化道路进行的, 即是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在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见土地承包)。

土地制度land system

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中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为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如土地利用、土地所有和使用及土地价值等方面的制度。狭义地说,仅指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甚至仅指土地所有制,这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基础。

夫/屋/井/地著/夫家/余夫/井田制/平土法/经界/疆理/公田/私田/开阡陌封疆/令黔首自实田/复故爵田宅/行田宅/背本趋末/入粟拜爵/限田/名田/王田/假民公田/度田/屯田/军屯/民屯/商屯/占田制/计口授田/课田令/均田制/受田/宽乡/狭乡/桑田/麻田/永业田/世业田/露田/正田/口分田/官田/没官田/王府庄田/勋贵庄田/赏赐田/皇庄/投献/荷兰王田/文武官田/圈地令/拨补令/八旗庄田/更名田/天朝田亩制度/垦照/田凭/资陪/立价交佃/红契/白契/合同契/上手契/贴纳/添贴

☚ 牌甲制   夫 ☛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土地关系的总称,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诸如土地利用方面土地的开发、规划、保护、利用计划制度,及农业土地轮作制度、水土保持制度等; 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土地的分配、承包、租赁、有偿使用等制度; 土地价值方面的地租、地价、土地税收、土地信用等制度; 此外,还包括国家的地籍管理和土地征用等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则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国家管理三大方面。最狭义的土地制度仅指土地所有制,这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土地制度一方面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重要制度,即人们以土地为媒介而产生的生产关系,土地制度的重要性是由土地的重要所决定的。因此,土地是一种经济制度,可称之为土地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土地又是一种法权制度。它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的客观性指的是土地制度的形成、演变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反映于客观条件。这些客观条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条件,即生产力状况 (包括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在同样的生产力状况下,不同的人地比例关系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除经济条件外,影响土地制度的,还有包括政治、文化、民族、历史等方面的背景和环境。
土地制度的有效性是指任何一种土地制度能够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及其他条件,从而能够正常地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即作为开放系统的土地制度,应能在同外界环境进行的正常输入和输出的循环交换中维持自身的生命力。土地制度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其实际性,即土地制度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二是土地制度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机制,能够得到稳定并能够得到发展。土地制度的自我调节机制,表现为两大方面的功能: 一是保障功能,即具有保障构成土地关系主体的诸成分的经济利益的功能,包含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国家利益的功能。二是激励功能,即调动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 (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投资、土地增值、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流动等) 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

☚ 土地管理   土地所有制 ☛

土地制度

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土地占有与使用制度。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如下几种:(1) 租佃制。土地占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地主拥有土地,但不直接经营,把它分割成小块租给佃农耕种;佃农经营地主的土地,向地主交租。租佃制具有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2) 庄园制。庄园主既是地主又是企业主人,他不直接参与庄园管理,委托给代理人经营。一般由雇用的管家经营。参加劳动的有小农、游民和佃农。庄园主与其雇用的劳动力存在主仆依附关系,带有农奴制的性质。(3) 种植园制。一般由外国资本拥有,由雇来的职业经理管理。一般生产一种或几种用来出口的经济作物,由领取工资的受雇劳动者进行耕种。种植园农场具有专业化特点,土地耕作高度集约化,农业生产率一般较高。种植园制是一种带有殖民地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后,没收了外国资本,有些种植园被收归国有,改为国营农场。(4) 家庭农场和独立自耕农。拥有数块(通常是小块)土地,主要或完全靠自家劳动力经营。(5) 公社制农业。一个村庄共同享有土地,个人或家庭按照习惯或者由公社首领分配获得公社小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耕种经营。(6) 集体化农业。土地归一个村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或个人保有少量自留地。由政府委任或村民选举的委员会对土地耕种进行管理,集体成员实行按劳分配。(7) 国有制农业。即国营农场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农场经营,职工是农场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或工资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关系的总称。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其中所有制度占主导地位。土地所有制度大体可分为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两种形式,而土地公有制则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使用制度分为租佃制、分成租赁制、个体使用制等几种形式。不同的土地制度各有其特点和适应条件。这首先是因为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差别很大,适合一定条件的土地制度可能完全不适用于另一种条件。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任何一种土地制度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对土地开发起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阻碍土地开发的力量。因此在土地开发中建设用地制度的关键是选择适合于一定经济社会条件的利益分配方式,超越或落后于现实条件的选择都不利于土地开发。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及其收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这种制度下,必须设法使土地收益与土地使用好坏联系起来。

☚ 土地的成片开发   土地所有权 ☛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是土地关系的总和,包括土地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两者不可分割,其中所有制度占主导地位。土地所有制度大体可分为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1) 租佃制。由契约来约定土地的使用,承租人对土地所有者付给固定的年度租金。(2) 分成租赁制。承租人把收获的规定部分作为使用土地的报酬,以代替每单位土地的固定租金。(3) 所有者自行使用制。即自有土地自己使用,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度,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城市土地、森林、大面积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所有制 ☛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在原始公社制度下,土地归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在奴隶制度下,土地归奴隶主占有。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属于封建主,农奴被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的占有与土地的经营往往相分离。土地所有者一般都不直接经营农业。农业资本家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佣工人耕种。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共同剥削者。在旧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毛泽东指出,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624页)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虽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封建时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被破坏了,但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制度及由此决定的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不但依旧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显然的优势。因此,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之一。因为不改变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便没有彻底的反封建可言;农民最关心的是关系到他们根本利益的土地问题。获得土地,是贫苦农民祖祖辈辈的愿望。在井冈山根据地建立的初始阶段,湘赣边界大体60%以上的土地在少数地主手里,只有不到40%的土地在农民手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了生存,只得租种地主的土地。他们把全年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地租缴给地主,还要无偿地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并受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所以,发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并随着根据地内部的逐步稳定,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就成为当时边界各县的一个重要任务。抗日战争胜利后,特别是解放战争中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之后,各解放区得以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土地制度改革的运动。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就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当时,解放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派出大批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开展发动农民群众、组织贫农团和农会、控诉地主、惩办恶霸、着手没收地主土地等工作,广大农村迅速形成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新中国建立后,在进行抗美援朝战争的同时,中国共产党根据七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农村领导农民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就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次规模宏大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巨大成功,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至此,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了。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的废除,也就是消灭了整个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 封建剥削   土地所有制 ☛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又称“土地所有制”。指人类社会所经历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土地所有关系的总称。它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迄今所出现的土地制度共有五种基本形态,即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这五种基本形态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属于土地公有制,其余三种属于土地私有制。另外,还有并存于几个社会形态的个体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及其一些过渡形态的土地制度。

☚ 货币地租   土地私有制 ☛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

亦称“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占有土地的形式。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土地制度是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者的结合形式,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制约着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阶级社会,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中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焦点。历代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无一不同土地制度相关联。社会制度不同,占有土地的形式也不相同。人类社会迄今已出现五种社会形态,与之相应地形成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等占有土地的形式。其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属于劳动者共同占有土地,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属于土地私有制。除此之外,还有居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这种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 土地   土地私有制 ☛

土地制度

lan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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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汇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有关土地制度的用语:
土地契约land leases
土地使用条件conditions specified in land leases
土地价值 value of the land
土地交易 land transactions
土地开发 land development
土地委员会 Land commission
土地应课差饷租值 rateable value of lan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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