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与分红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社员交社统一经营的土地评定为若干股,按社员人社的土地股数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报酬。这是把社员私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的过渡办法。土地股数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正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品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贫苦社员因无力经营未能达到应有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能够提高的情况; 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的长年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个办法有利于解决社员之间的土地实际产量高低不同和潜力大小不同的矛盾。土地入股只是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初级社仅取得对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的使用权,并未取消社员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土地分红正是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土地分红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土地报酬不随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公共财产积累及公益金的增加等方面。但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或者是在产量不稳定的地方,也有实行土地和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报酬的办法。土地分红占收入分配的比例,由社员民主讨论。在照顾全体社员都能获得合理利益,并能够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条件下妥善处理。土地报酬一般低于劳动报酬。各地因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等具体条件不同,土地分红的数量和分成比例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