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在我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根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补偿,是指对原土地及其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是指对有关农业人口的安置。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土地划拨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00000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