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索赔在国际贸易中,受损方当事人向违约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称为“理赔”。从各国的法律看,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所以损害赔偿以受损方的损失为基础。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受损方的损失相等,而不能超过损失。受损方在向违约方索赔时,要按规定提供双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索赔证据,并要求证据齐全、理由充足、事实清楚。索赔要在索赔期限内进行,逾期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索赔期限可长可短,视具体交易的商品的性质而定。我国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一般规定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或60天内。索赔是处理违约时的一种最常用的补救措施。此外,还可根据违约的程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包括延迟履行、替代履行、减价、修理、换货、退货,甚至解除合同等。按照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但是,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时,能否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