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就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习惯规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本来是经各国商人的反复实践而形成的习惯作法,但其内容经有关国际机构或商业团体的解释和编纂,已逐渐趋于规范化。目前,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解释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非官方文件主要有三个: 一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 《华沙-牛津规则》; 二是美国商会等九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我国实践中经常采用FCA、FOB、CFR、CIF四种价格术语:
(1) FCA。即货交承运人。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货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而履行其交货义务。此价格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❶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凭证;
❷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❸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通知对方;
❹向买方提供各项通常单证,如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证,则可以相等的电子资料单证代替;
❺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以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买方的主要义务是: 支付货款; 取得进口许可证及其它官方批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另一国境所需的海关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以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2)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此价格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海运输方式。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❶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凭证;
❷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❸按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通知对方;
❹向买方提供通常运输单证,如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证,则可以电子资料单证代替;
❺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主要义务是: 支付货款;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另一国过境所需的海关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船只、装货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3) CFR。即成本加运费。指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义务。此价格术语仅适合于海上和内河运输方式。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❶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凭证;
❷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❸订立运输合同;
❹按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
❺提供通常运输单证,如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证,则可以相等电子资料单证代替;
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主要义务是: 支付货款;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另一国过境所需的海关手续; 接受运输单证,在目的港受领货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4)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自费订立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此术语仅适合于海上和内河运输方式。卖方和买方的义务,除了卖方应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外,其余与CFR基本相同。但按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海运保险险别。如果买方要求投保较高险别或附加险的,卖方可代为办理,但费用应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