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1983年11月18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于1985年10月提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发起的特别外交会议通过签字。共4章29条。其适用范围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而不适用于经由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以及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允许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拍卖货物应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在商品交易所及其他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该公约还对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