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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其标的是有形动产;其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约首,载明合同名称及编号、签约时间、地点、双方名称、地址;主文,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免责、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等条款;约尾,载明合同文字及效力、份数、双方当事人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 具备法定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与承诺即发价与接受两个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或意向; 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卖方有义务按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保证货物质量,同时有权取得相应的价款; 买方有义务支付价金并有权取得商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调整可适用国际公约,也可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或国际惯例与规则。有关国际公约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我国已加入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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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出口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价金的协议。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卖方称出口商或出口人; 买方称进口商或进口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特点是: (1)主体是不同国家的特定当事人; (2)客体是必须作超越国境的运送的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 (3)必须是以实现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并付给价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不同角度可分为许多种。以进出口分: 有进口合同、出口合同; 以交货地点分: 有内陆交货合同、起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 以价格构成和当事人责任分: 有离岸价格合同、到岸价格合同、离岸加运费合同,等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具有“国际性”或“涉外因素”的一种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国际性,各国法律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其内涵当然有不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订的经济合同,涉外性显然是以国籍为标准,而英国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定义除了要求缔约双方营业所分处不同国家领土以外,还要求:(1)缔约时,货物正在或将要从一国领土越经另一国领土等其余三项要求。根据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中卖方为取得货款而将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显然公约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处不同国家作为划分国际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标准”。营业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如果当事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则以当事人惯常居所为其营业地。因而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国籍相同,但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仍被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反,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之内,即使其国籍不同,他们订立的也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遵循一般合同订立规则和基本原则,《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部分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即要约和承诺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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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外贸易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境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货物买卖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域,买方位于进口国,叫进口商; 卖方位于出口国,叫出口商。合同主要以书面形式,也可以非书面形式成立。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根据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形式不受经济条件限制,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均可。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和地址,买方和卖方的全称和住址;商品条款; 价格条款; 装运条款; 商检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责任条款; 仲裁或诉讼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的份数及当事人的签字。合同的附件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基本权利义务是卖方提供合适的货物,收取货款; 买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通常以外汇支付)。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法律步骤。对价是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各国有不同的做法,英美法认为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大陆法认为无对价 (约因) 也可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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