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口波动补偿贷款IMF 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1963年2月创立,旨在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因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贷款。基金组织规定,申请贷款的条件是:出口收入的下降是由短期的、会员国本身能力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1979年8月,基金组织放宽贷款的适用范围,把由于旅游和侨汇收入下降造成的国际收支困难也包括在内。由于此项贷款是用于解决成员国临时性的国际收支逆差,因此,条件较宽。贷款最高额起初为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份额的25%,1966年提高到50%,经基金组织同意可达到份额的100%。在成员国提款不超过份额50%时,只须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找出解决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如超过份额的50%,则须向基金组织保证它实际上正在与其合作,但不必提供以数字表示的国际收支调整计划。整个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为6.25%,另加0.5%的手续费。198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设立了粮食进口补偿贷款,并与出口补偿贷款结合使用,帮助成员国克服因作物歉收、粮食价格上涨而造成的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是出口收入减少,或粮食进口费用增加,两个方面中有任何一方的原因,就可以提取其所占份额100%的贷款。如果两个原因同时存在,就可以提取其所占份额125%的贷款。1984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将上述两项限额分别下降到份额的83%和105%。在提款额不超过份额的50%时,成员国只需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愿意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即可得到贷款。一般要求在提款后第3~5年间按季偿还。贷款利率与普通信用贷款利率一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口波动补偿贷款IMF 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初级产品出口国的一项专用贷款。1963年2月创设。对因农产品歉收等原因导致出口收入暂时下降,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初级产品出口国,可在普通贷款外,另行向基金组织申请此项专用贷款。贷款额度可达会员国缴纳份额的50~100%,贷款期限为3~5年。借款国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并尽早归还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设立,有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和缓和矛盾。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档信贷部分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缓冲库存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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