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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greement

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政府间多边协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依据。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已经多次修订,全文共31条。内容规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和基金组织有关事宜: (1) 宗旨: 建立常设机构,解决国际货币金融问题; 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稳定汇率; 建立多边支付制度; 协助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2) 根据成员国黄金外汇储备,贸易量与国民收入比率和国民收入量确定认缴份额及表决投票权。(3) 成员国货币平价以黄金或美元表示,美国承担按每盎司35美元的价格兑换黄金的义务 (修订后,已取消)。(4)成员国主要权利:按一定条件使用组织提供的资金; 主要义务: 不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施加限制; 不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多种汇率制; 对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承担兑换; 提供本国有关经济资料。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翌年12月27日生效。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后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20条增补为32条,修订条文于同年7月28日生效。1978年4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规定: 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宗旨; 每个会员国必须认缴一定数量的基金并取得250票的固定投票权,重要问题须经总投票数的五分之四多数通过; 会员国拥有按所缴份额比例借用外汇的提款权,并可与基金组织订立随时可动用的“备用信贷”协定,还款须用黄金或可兑换的外币支付; 会员国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商订本国货币含金量,改变含金量超过10%时须经基金组织同意; 会员国有义务向基金组织提供政府及银行持有的黄金外汇数量、黄金产量、黄金输入出量及国际收支、物价指数、外汇管制等情况; 建立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体制”。第一次修订主要是增加“特别提款权”; 第二次修订主要是废除双挂钩制,实行浮动汇率。至1985年6月已有148个国家加入协定。中国于1980年4月17日恢复了在协定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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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该协定共31条,曾于1969年和1976年12月两次进行修改。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支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货币基金及货币基金组织机构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❶协定第1条从六个方面阐明基金的宗旨: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❷职能与业务范围。职能之一是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职能之二是利用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
❸组织体制。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MF Agreement or Bretton Woods Agreement

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有44国参加的“联合与联盟国家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起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国际金融机构。它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货币事项进行国际磋商。(2)国际货币储备。协定规定实行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作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的黄金一美元本位制。实行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制度。(3)固定汇率制度。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单价上下1%的幅度内波动。(4)融通资金。为使固定汇率制正常运转,基金组织通过预先安排的资金融通措施,保证提供辅助性的储备供应来源。(5)取消外汇管制。协定第8条规定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要在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6)稀缺货币条款。当一国国际收支持续有大量盈余,基金组织可将它的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这时基金组织可按逆差国家的需要实行限额分配,其它国家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性的兑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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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纲领性文件。1944年7月22日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1945年12月27日生效。1968年5月31日经理事会同意修改,1969年7月28日起生效。1976年4月30日经理事会同意修改,自1978年4月1日起生效。协定具有引文和31条,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宗旨、份额、外汇安排的义务、基金的业务、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和特别提款权等。
基金的宗旨主要是通过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增长,从而促进和维持成员国的高水平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操纵汇率;以资金支持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等。
基金的份额是成员国对基金资产的认缴额。各国认缴的数额主要决定于它们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地位。份额对基金重大问题的决定关系重大,它也决定各成员国在基金中的权利,如投票权、使用基金贷款的额度和分到的特别提款权的数量等。
关于外汇安排,协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基金应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密的监督,各成员国应该向基金实施这种监督所需要的资料,基金定期地与成员国就汇率和其他经济政策问题进行磋商。
根据协定第八条款的规定,基金成员国在条件具备时必须承担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义务,即不得限制经常项目下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度;兑付其他成员国因经常性交易结余或支付经常项目交易所需要的本国货币。
基金的业务主要是为帮助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而向其提供贷款,使用基金一般资金的贷款采取“购买”和“购回”形式,即成员国以本国货币购买其他国家货币,到期时再用其他国家货币将本国货币购回。特许贷款则采取低利息的贷款或赠予的形式。基金对成员国的贷款分普通(regular)贷款、特别(special)贷款和特许(concessional)贷款三大类。普通贷款包括储备档(reserve franche)、信贷档(credit franche)和中期基金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特别贷款包括补偿和应急融资贷款(compensatory and contingency financing facility),缓冲库存融资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和补充储备贷款(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特许贷款包括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al adjustment facility)及其前身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al adjustment facility)。扩大结构调整贷款是对低收入成员国的低息贷款及对重负债穷国的赠予。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中期做过两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增加了有关特别提款权的多项条款,第二次修正主要涉及取消黄金条款、成员国的汇率安排及基金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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