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ransit Agreement通称为《两大空中自由协定》,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关于国际航班过境的协定。主要规定是,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不适用于军用机场,但起降任何定期国际航班的不在此例。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以及战时通往此项地区的补给路线上,上述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的批准。上述权利的行使还应遵照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也称“两大自由协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1945年1月30日生效。共6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下列两项国际定期航班的空中自由: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非业务性降停的自由。该协定虽在会议上得到一些国家的批准,但未能取得普遍的赞同。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 00004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