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保护策略模式
国际湿地保护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和解决湿地保护问题的策略模式。湿地这一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独特功能。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生活和生产资料,如食物、原材料和水资源等,而且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蓄滞洪水、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源、稳定海岸线、控制土壤侵蚀、保墒抗旱、吸化毒污、降解污染、净化空气、调节气温及湿度等,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际湿地保护的策略模式主要有:
❶美国的策略模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水质保护立法和管理的国家,可追溯到1899年的 《河流和港口法》。美国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途径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3年7月成立了可持续发展总统理事会,由总统领导,制定可持续发展标准,设立可持续发展奖及 “生态工业园区”; 总统理事会分八个小组 (原则、目标和定义,公共联系,对话和教育,可持续社区,国内能源,自然资源管理保护,示范项目选择标准及总统奖励计划) 开展工作。在管理体制上,美国采用多部门分工负责模式。保护区主要由联邦内政和商务部负责。内政部具体负责国家野生生物避难所、国家公园和荒野保持体系的管理。海洋保护区是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只是在联邦内政部又分别涉及鱼类和野生生物署、土地管理局、国家公园署以及林务局等多个机构。加拿大的情况与美国类似。
❷日本的策略模式——“污染物总排放控制” 模式。日本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途径是 “污染物总排放量控制”。制定了为期100年新地球21世纪战略计划,用以解决全球变暖和臭氧层变薄的问题。包括能源保护、发展再生能源、减少使臭氧层变薄的化学物质使用、大规模造林等。在管理体制上,采用由环境保护部门主管模式。自然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由环境厅统一负责。环境厅下设自然保护部门,承担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整备的综合调整任务,是国家实施自然环境区域保全制度的管理机关。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自然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都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一种趋势,为多数国家所接受。
❸澳大利亚的策略模式——“环境法典化” 模式。澳大利亚推行环境法典化模式,在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曾经颁布多部法律,主要有: 1974年 《环境保护法》,1975年 《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1980年 《鲸类保护法》,1983年 《世界遗产财产保护法》 和1992年 《濒危物种保护法》 等。1999年,又将上述五部单行法综合成一部 《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存法》。在自然保护区体系方面,澳大利亚设有世界遗产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生物圈保护区、联邦保护区和保存区等类型的保护区,其中联邦保护区是核心。凡是一个区域在指定为联邦保护区前,首先应作为保存区加以管理。联邦保护区又划分为严格自然保护区、荒野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生境或物种管理区、风景或海景保护区、资源保护区等。联邦保护区由澳大利亚环境部下设的“澳大利亚公园局” 负责管理团。
❹欧洲的策略模式。如荷兰围海造田还归自然。荷兰地势特殊,国土面积的1/3在海平面以下,1/4是排出海水开垦的土地,北部濒临北海,海水洪水是最大威胁。数百年来一直在海边修堤坝,排海水,垦农地。这项大规模的围海造田,招致了动植物急剧减少的严重后果。1990年由荷兰农业部制定 《自然政策计划》,准备用30年的时间恢复 “自然”,保护受围海造田影响急剧减少的动植物,其中的 “生态系长廊” 计划,要建立起南北长达250千米的 “以湿地为中心的生态系地带”。再如德国保护湖泊和恢复沼泽地。德国有5000余处自然保护区和6000余处风景保护区,分别占国土面积的2.3%和25%。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重点之一。博登湖是欧洲第三大湖,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治理污染,80年代末生活污水处理率已达92.8%,工业污水全部处理,水质逐渐好转。保护措施有严格控制湖泊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保护湖滨带、减少面源污染、污水零排放、实行湖河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