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法院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于1946年5月6日通过的规则。主要以1936年3月11日订立的《国际常设法院规则》的最后修订本为基础。《规则》对《规约》提出的一般规定作出补充,并详细规定了为遵守这些一般规定而应采取的各种步骤。《规则》共4章109条。从1967年起,国际法院开始着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为此设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1972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首先对《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新规则于同年9月1日生效。1978年4月14日,国际法院正式通过了经过彻底修订后的新规则,即现行规则,该规则于同年7月1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则国际法院于1978年4月14日通过,1978年7月1日起生效,以取代1946年制订并经1972年修正的旧规则。共4章109条。修改后的特点为: (1) 程序较前简化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首先加强了简易程序分庭,以便更多地利用简易程序及其分庭处理案件。其次,关于程序也作了修改,如书面程序方面,各当事国如无另行协议,书状只限于诉状和辩诉状; 口述程序方面,规定“口头陈述应尽可能简明”。关于咨询意见方面,规定法院应尽早召集各法官,以便对咨询意见的请求进行审讯和评议。(2)增加专门条款以处理如海洋法、空间法和国际环境保护等新的特种案件。首先规定了“专案法官”、“分庭”和 “受理特种案件的法庭的组成”等问题。其次,扩大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以“襄审官”的身分参加法院工作的范围,以便有利于对特种案件的处理。(3) 修改了法院工作制度,以加强法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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