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人
某些国际法学者借用国内法中的法人概念拟制的国际法用语。指由国际法赋予法律上的人格,并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在这一层意义上,国际法的主体就是国际法人。也有人认为国际法人专指在国际范围活动的具有国际法上的行为能力并享受与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团体,据此,只有根据政府间条约而成立的政府间的国际机构才可称为国际法人。(参见“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body corporate;international juristic person(指在国际范围活动的各种团体中取得国际法人资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