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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法上的承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确认某事物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肯定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国际法上的承认,依承认的对象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 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
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承认的性质问题,历来有两派学说。一派是构成说,认为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现有国家的承认才能取得国际法上的人格,另一派是宣告说,认为一个地区的人民凡具备有国际法所要求的构成国家的要件,就当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别国的承认只是宣告该新国家已具备国家要件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把它当作国家对待。
对政府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不涉及国家的法律人格是否存在的问题,国家的法律人格不受政府改变的影响,中国从清朝政府、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能够进行有效统治并且得到居民 的惯常服从,因而在国际关系中能够代表国家,即可以被承认为该国家的政府。此学说称为 “事实主义”。相反的学说“法统主义” 认为,一个政府必须合乎法统,即依照合乎王朝正统或现行宪法成立的,才可以予以承认。
承认的时机。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如果已经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或政府的要件,第三国就可以给以承认。过早承认会冒犯原来国家或原来政府,会被指责为干涉他国内政。但是,如果原来国家自己承认了新国家,这种指责就不能成立。如果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具备 国际法所要求的国家或政府的要件而第三国迟迟不给以承认,该第三国可能被指责为对该新国家或新政府不友好和干涉它们的内政。第三国无论如何不可以因不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而损害该新国家或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享有的权利。
承认的政治性质。什么时候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开始具备国家或政府的要件是一个事实问题。但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的中央机构来作出判断,必须由各个国家自己来判断。国家在考虑承认或不承认时往往要考虑本国的利害关系,过早或过迟承认,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和政治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承认是一个政治行为,不是一个法律义务。第三国所负的义务不是给予承认,而是不得以过早或过迟的承认造成对另一国家的损害。
承认的效果。承认有什么效果,是构成说与宣告说的根本分歧。构成说认为承认创造国家的法律人格; 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法律人格是国际法作用于某些事实情况所当然产生的结果。但宣告说并不否认承认有些法律效果。承认构成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被承认国不仅有客观的法律存在,而且通过被承认而和承认国建立了主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承认国必须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和司法决定的效力,以及其外交代表和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等。此外,承认还有某些政治效果,即导致双方的外交或其他官方关系的建立。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性。即不是从承认之日开始,而是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开始存在之日开始。
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如以宣言声明宣布承认; 默示承认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如派任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条约或作愿意建交的表示等。在国际实践中还有 “法律的承认” 和 “事实承认” 之分,前者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 后者是对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是否巩固不很肯定,但由于愿意和它建立关系以处理实际问题而给予的承认。往往在“事实的承认” 之后是 “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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