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原则关贸总协定第12条实质性地规定缔约方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目的实施进口限制,实施进口限制的程度和范围;实施限额的缔约方需承担的义务及磋商程序。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实施数量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缔约方的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实施限制的范围仅限于:(1)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2)货币储备很少的缔约方使储备合理地增长。如果某一缔约方经关贸总协定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实施限制的原因及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或已经得到改善时应逐步予以放宽;(2)要避免生产资源的非经济使用;(3)只要有可制的缔约方应与认为该限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4)为国际收支目的援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第二节的例外;(5)发展中国家为幼稚产业的发展及经济发展为目的援引的第十八条第三节;(6)第十九条紧急保障措施;(7)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内健康及安全措施实施的一般例外;(8)在各缔约方加入议定书中所约定的有关例外;(9)第二十一条为国家安全实施的例外;(10)第二十五条授予某缔约方的豁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还隐含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时,要求遵循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即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进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