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委员会磋商程序关贸总协定规定以国际收支的原因而实行限制的国家应与总协定其他缔约方就以下问题进行磋商: (1) 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2)可能实施的替代性补救措施;(3)所实施的限制对其它缔约方的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磋商由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以国际收支原因实施限制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必须每年磋商一次,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每两年进行一次这种磋商。对以国际收支目的采取的贸易措施的程度或性质没有明显变化或加强的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简化程序下进行磋商,其他国家则被要求按照定期磋商所采取的更为精细、复杂的程序下进行磋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加所有这些磋商,国际收支委员会在以下事项方面应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1)所实施的限制措施是否应与该国的储备情况相应;(2)一国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货币储备很低或货币储备的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