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By-Laws of Internaf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的补充性条文。《协定附则》是根据《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并作为《协定》的补充部分而制定的。《协定附则》是按 《协定》加以解释并以 《协定》为准。1981年3月2日修订的 《协定附则》 ,共有11条款。其基本内容是: (1) 关于理事会会议: 《协定附则》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中关于理事会会议的规定及必要的修订也适用于本附则;理事会任何会议如不满法定出席人数,随时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决定休会。(2) 关于年度报告、理事投票,《协定附则》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应本附则。(3) 关于服务条件,规定了理事副理事为协会业务而出席会议垫付费用的偿付;协会官员及工作人员薪金或津贴支付为直接支付等。(4) 关于权力的委托、规章制度、不任执行董事代表的会员国的代表权、预算和决算以及暂停会员国资格问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中的上述规定均适用本附则。(5) 关于会员国资格的申请,在申请国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时,执行董事会应与申请国协商后提出申请国首次认股额的建议。(6) 关于附则的修订,用不召开会议而投票的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