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关于国际协议的问题,澳门基本法作三个方面的规定: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经适用于本地的国际协议,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仍然可以继续适用。(2) 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3)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者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