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建立及进行活动的依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召开的巴黎和平会议期间,由15个国家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拟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被巴黎和平会议通过,和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一同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编。现行章程是1946年由国际劳工组织重新制定、经1972年修订,于1974年11月1日生效的。1986年第72届国际劳工大会又作了部分修改。章程由序言、第一章组织、第二章程序、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杂项规定五个部分组成,共40条。章程第一条规定:“为促使实现本章程序言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和1944年5月10日在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的与宗旨的宣言所阐明的各项目标,因此建立一个永久性组织。”第一章“组织”规定了会员国资格、国际劳工组织的内部机构、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的经费等问题;第二章“程序”规定了国际劳工大会议程的安排、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产生、生效、实施及监督程序;第三章“一般规定”对章程修改和生效、对执行章程发生的争执和解决办法、区域性会议的召开和区域性机构的设立等事项作了规定;第四章“杂项规定”规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法人资格及其特权和豁免待遇。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19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原为《凡尔赛和约》第13篇,后因国际劳工局逐渐与国际联盟分离,该篇单独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并经1946年和1972年两次修订。按照《章程》,劳工组织的宗旨为通过推动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人健康,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正义,巩固世界持久和平。《章程》规定,劳工组织设立下列机构:国际劳工大会,由参加大会的各国代表团(包括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与大会相似,也由三方面的代表组成,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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